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王淑萍
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