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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0號
CYDV,109,補,210,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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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許沛珍 

被   告 林村正 

      林村雄 

      徐文錦 

      李政隆 

      李國豪 

      徐宏典 

      徐宏全 
      徐正雄 
      徐盛隆 
      羅惠云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切結書無效事件,核有下列程
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欲分割土地原告持分之價值,經依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該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8元,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5萬3,958元(7494.22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
  1808元X4927/120512=55萬3,9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吳麗華,但並未檢附委任狀
  ,其訴訟代理人委任不合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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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