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許沛珍
被 告 林村正
林村雄
徐文錦
李政隆
李國豪
徐宏典
徐宏全
徐正雄
徐盛隆
羅惠云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切結書無效事件,核有下列程
式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一、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欲分割土地原告持分之價值,經依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該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8元,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5萬3,958元(7494.22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
1808元X4927/120512=55萬3,9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吳麗華,但並未檢附委任狀
,其訴訟代理人委任不合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