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23號
CYDV,109,聲,123,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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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吳政智(即吳震東之繼承人)

      吳政憲(即吳震東之繼承人)


      林金全 

      張實  
      張恨  

      陳洪桃英

      周俊成 


      何明晃 

      何明哲 

      何明芬 

      何明芳 

      何碧珠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市南天門太子行宮

法定代理人 林永承 


相 對 人 許永川 


      許端毅 

      許端炎 

      許端正 

      許愛惠 

      郭章信 
      林威安 



      林威仲 

      洪士洋 

      周黃富美
      吳漢洲 
      蔡莉莉 

      林癸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 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 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 定有明文。另按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同法第77條之23亦定有 明文。即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須符合上開規定 所舉事項,始為確定訴訟費用之事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2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 之比例負擔,並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 本院調取上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經本院調閱前開確定判決 卷並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後,確認聲請人及相對人預繳之 訴訟費用金額合計如附表一所示,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 人各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三所示,及均自裁定 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一(本件訴訟費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 1 │第一審裁判│114,872元 │於107 年11月26日由聲│
│ │費 │ │請人預納。 │
├──┼─────┼───────┼──────────┤
│ 2 │複丈費及建│4000元 │於108 年5 月3 日由聲│
│ │物測量勘費│ │請人預納。 │
├──┼─────┼───────┼──────────┤
│ 3 │其他地政規│150元 │於108 年5 月3 日由聲│
│ │費 │ │請人預納。 │
├──┴─────┼───────┴──────────┤
│合 計 │119,022元 │
└────────┴──────────────────┘
附表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兩造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尾數部分經本院調整│
│ │ │ │已符合總額) │
├──┼──────┼────────┼─────────┤
│1 │林金全 │2/120 │1,984元 │
├──┼──────┼────────┼─────────┤
│2 │張實 │2/120 │1,984元 │




├──┼──────┼────────┼─────────┤
│3 │張恨 │2/120 │1,984元 │
├──┼──────┼────────┼─────────┤
│4 │吳震東之繼承│連帶負擔1/240 │連帶負擔496元 │
│ │人即吳政智、│ │ │
│ │吳政憲 │ │ │
├──┼──────┼────────┼─────────┤
│5 │陳洪桃英 │89/43200 │245元 │
├──┼──────┼────────┼─────────┤
│6 │周俊成 │979/518400 │224元 │
├──┼──────┼────────┼─────────┤
│7 │何明晃 │89/216000 │49元 │
├──┼──────┼────────┼─────────┤
│8 │何明哲 │89/216000 │49元 │
├──┼──────┼────────┼─────────┤
│9 │何明芬 │89/216000 │49元 │
├──┼──────┼────────┼─────────┤
│10 │何明芳 │89/216000 │49元 │
├──┼──────┼────────┼─────────┤
│11 │何碧珠 │89/216000 │49元 │
├──┼──────┼────────┼─────────┤
│12 │財團法人臺灣│89/16200 │654元 │
│ │省嘉義市南天│ │ │
│ │門太子行宮 │ │ │
├──┼──────┼────────┼─────────┤
│13 │嘉義縣政府 │4125/4800 │102,285元 │
├──┼──────┼────────┼─────────┤
│14 │許永川 │1/500 │238元 │
├──┼──────┼────────┼─────────┤
│15 │許端毅 │1/500 │238元 │
├──┼──────┼────────┼─────────┤
│16 │許端炎 │1/500 │238元 │
├──┼──────┼────────┼─────────┤
│17 │許端正 │1/500 │238元 │
├──┼──────┼────────┼─────────┤
│18 │許愛惠 │1/500 │238元 │
├──┼──────┼────────┼─────────┤
│19 │郭章信 │1/100 │1,190元 │
├──┼──────┼────────┼─────────┤
│20 │林威仲 │3/1440 │248元 │




├──┼──────┼────────┼─────────┤
│21 │林威安 │3/1440 │248元 │
├──┼──────┼────────┼─────────┤
│22 │洪士洋 │3115/518400 │715元 │
├──┼──────┼────────┼─────────┤
│23 │周黃富美 │89/86400 │123元 │
├──┼──────┼────────┼─────────┤
│24 │吳漢洲 │1/240 │496元 │
├──┼──────┼────────┼─────────┤
│25 │蔡莉莉 │1/240 │496元 │
├──┼──────┼────────┼─────────┤
│26 │林癸伶 │34/960 │4,215元 │
└──┴──────┴────────┴─────────┘
附表三(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金額)
┌──┬──────┬─────────┐
│編號│ 相對人姓名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 │ │費用額 │
├──┼──────┼─────────┤
│1 │林金全 │1,984元 │
├──┼──────┼─────────┤
│2 │張實 │1,984元 │
├──┼──────┼─────────┤
│3 │張恨 │1,984元 │
├──┼──────┼─────────┤
│4 │吳震東之繼承│連帶負擔496元 │
│ │人即吳政智、│ │
│ │吳政憲 │ │
├──┼──────┼─────────┤
│5 │陳洪桃英 │245元 │
├──┼──────┼─────────┤
│6 │周俊成 │224元 │
├──┼──────┼─────────┤
│7 │何明晃 │49元 │
├──┼──────┼─────────┤
│8 │何明哲 │49元 │
├──┼──────┼─────────┤
│9 │何明芬 │49元 │
├──┼──────┼─────────┤
│10 │何明芳 │49元 │
├──┼──────┼─────────┤




│11 │何碧珠 │49元 │
├──┼──────┼─────────┤
│12 │財團法人臺灣│654元 │
│ │省嘉義市南天│ │
│ │門太子行宮 │ │
├──┼──────┼─────────┤
│13 │許永川 │238元 │
├──┼──────┼─────────┤
│14 │許端毅 │238元 │
├──┼──────┼─────────┤
│15 │許端炎 │238元 │
├──┼──────┼─────────┤
│16 │許端正 │238元 │
├──┼──────┼─────────┤
│17 │許愛惠 │238元 │
├──┼──────┼─────────┤
│18 │郭章信 │1,190元 │
├──┼──────┼─────────┤
│19 │林威仲 │248元 │
├──┼──────┼─────────┤
│20 │林威安 │248元 │
├──┼──────┼─────────┤
│21 │洪士洋 │715元 │
├──┼──────┼─────────┤
│22 │周黃富美 │123元 │
├──┼──────┼─────────┤
│23 │吳漢洲 │496元 │
├──┼──────┼─────────┤
│24 │蔡莉莉 │496元 │
├──┼──────┼─────────┤
│25 │林癸伶 │4,2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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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