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張安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明元(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市
○○里0 鄰○○000 號之2 )之次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109 年5 月3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明元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