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687號
CYDV,109,繼,687,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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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張茵琁 


法定代理人 吳怡玫 

聲 請 人 張淑敏 

      邱皇賓 

      邱珮茹 

      張吉雄 

      張李純 

兼上七人之
送達代收人 吳怡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怡玫張茵琁張淑敏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邱皇賓邱珮茹張吉雄張李純部分)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5 月3 日死亡,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長女、母親、胞兄妹、外祖父母,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張帛暘(男,77年11月1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109 年5 月3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張帛暘之配偶、長女、母親,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



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 請人吳怡玫張茵琁張淑敏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 查。
(二)又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邱皇賓、邱珮 茹、張吉雄張李純為被繼承人之胞兄妹及外祖父母,為 第三順序、第四順序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張帛暘尚有第 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邱靝未辦理拋棄繼承,則 本件順序在後之聲請人邱皇賓邱珮茹張吉雄張李純 ,在繼承人邱靝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前,尚未取得繼 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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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