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14號
CYDV,109,司促,7014,2020061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仁 


債 務 人 林茂欽 


債 務 人 林世奇即林首駐



債 務 人 林峰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林茂欽林世奇即林首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6,621,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3.43%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茂欽林世奇即林首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0
   0,000元,及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
   計算之利息,與自108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茂欽林峰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00,000元
   ,及自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計算之
   利息,與自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林茂欽林峰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000,000元
   ,及自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計算之利
   息,與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林茂欽應向債權人給付170,000元,及自108年11月
   11日起至109年5月10日止,按年息2.6 7%計算之利息,與
   自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5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0.267),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0.918)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林茂欽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世奇即林首駐給付。
  ㈥債務人林茂欽應向債權人給付1,500,000元 ,及自108年5
   月13日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2.67%計算之利息,
   與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9%計算之利
   息,暨自108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0.267),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0.918)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堂發支付命令,惟查其於民國
  105年11月9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
  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