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洪家敏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蘇昱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妙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誤載為「蘇昱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