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吳晉輝 被 告 林王花 林福文 林福凉 林福助 林寬弘 林寬堂 林泳宏 上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109 年6 月17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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