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12號
CYDM,109,訴,312,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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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咸吉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57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張菀純
  通 譯 李尤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蘇咸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咸吉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以107 年聲字第3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並於108 年12月5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9年3月7 日18時45分許採尿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上開時間,因未依規定向警方報到採 尿送驗,而為警持本署強制應受尿液採驗人到場許可書強制 到場採尿送驗,結果檢出鴉片類之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2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起訴,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張菀純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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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