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慶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慶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楊 慶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10月,在監執行中,於109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 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3罪)、8月、10月(以上各罪經 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 月、10月(以上2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 年6月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 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 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日法授 矯字第10901708661號函暨109年6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 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