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4號
CYDM,109,聲,50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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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南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南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 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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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