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75號
CYDM,109,易,275,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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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麗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544 號),因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
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改依協商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麗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賴麗玉於民國109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許,在位在嘉義縣中 埔鄉柚仔宅73號之1 陳武國居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 晶體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用口鼻吸食煙霧的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賴麗玉因另案被通緝,被警 察逮捕,賴麗玉配合調查,於警詢時即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並供出毒品上游為陳武國,自首而接受裁判,由警 察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驗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 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麗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警卷 第1至6頁、偵卷第25至30頁、本院卷第27至33頁)。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9 年4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20/00000000)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代號:Z000000000000 )、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 份(見警卷第19至21頁) 。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賴麗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查,上 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 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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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