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9年度,795號
CYDM,109,嘉簡,795,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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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黃秀鑾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
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對獎單、簽單各貳張、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 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某時起至同年12月24 日下午4時50分許為警搜索時止,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 眾賭博,且係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其顯 具有營利之意圖,是被告於本件以六合彩、今彩539方式 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 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 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又六合彩、今 彩539組頭係於每期開獎前,供給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 同時或分次簽賭,而以抽取賭金之固定成數或賭徒對賭之方 式為之,所有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最終六合彩、今彩539 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 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組頭之 各個舉動(含供給場所、聚眾賭博及對賭或抽頭),不過為 其一個犯罪行為之接續,殊難強予分割為數行為,是被告於 當期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下注之接續行為,均為當次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共場所賭博之部分行為, 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另被告於接續行為中之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或與賭徒對賭,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 ,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故 其以一行為觸犯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賭博三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情節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



卷證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經營釣具店、家境小康;自 陳國小畢業;本案經營賭博之規模、期間;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之對獎單、簽單各2張、新臺幣(下同)2 32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業 據被告供陳明確,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自陳其經營賭博共6期,每期約獲利2至3千元,依有 利被告之計算方式,被告共獲利12000元(即6期×2 000元),於扣除上開扣案之2320元現金後,尚有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9680元,此筆金額既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該 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本案經檢察官陳叡明提起公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壹、附錄法律條文:
一、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 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二、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一、犯罪事實




甲○○○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某時起,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 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等犯意,提供位於嘉義縣○○鄉○○村○ ○○之「○○釣魚場」魚塭,聚集不特定人賭博,其賭博方 式是接受不特定賭客,從1至49(以六合彩開獎結果為輸贏 依據)中或1至39(以今彩539開獎結果為輸贏依據)之數字 間,選擇2個或3個數字為1號碼組(即俗稱「2星」、「3星 」)向甲○○○下注,選擇2星賭法者,每注賭金為新臺幣 (下同)80元,選擇3星賭法者,則每注為75元。倘賭客選 擇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為輸贏依據者,簽中2星時,甲○ ○○要賠付5,700元給該賭客,以今彩539為輸贏依據者,甲 ○○○要付給簽中2星的賭客5,300元,不論以六合彩還是今 彩539為輸贏依據,凡簽中3星者,甲○○○都要賠付給該簽 中之賭客5萬7,000元。之後警察於108年12月24日,持搜索 票到甲○○○位於嘉義縣○○鄉○○村○○路000號住處及 上揭「○○釣魚場」進行搜索,在甲○○○住處搜得對獎單 、簽單各2張,賭金2,320元,始悉上情。二、證據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其曾於上述期間、提供 上述場所聚眾賭博,惟否認有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犯嫌,辯 稱:她相信她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才會向賭客收牌云 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除有被告自己的供述外,另有貴 院搜索票2張、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賭客簽單、對獎單影本各2張、現場照片6張附 卷,及扣案的簽單、對獎單各2紙、賭金2,320元等證據可以 佐證被告的供述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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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