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原簡字,109年度,14號
CYDM,109,嘉原簡,1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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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原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士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安士元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之「(一)」、「(二)」應刪除, 第17至19行「仍未依...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更正為「 復承接同上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之犯意,向嘉義縣政府阿里 山鄉公所人員託辭要顧小孩等語,而接續未於上開時、地前 往集合報到」;證據部分補充「替代役役男徵集未到案件調 查表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部分,除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另補充如下: 自被告安士元阿里山鄉公所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知 ,鄉公所人員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被告未報到之上午10時 56分許,即傳訊息告知被告最遲當日晚上8點要自行至臺中 成功嶺報到,如未按時報到,將依法送辦,被告於同年月22 日上午11時44分許回覆表示知道;鄉公所人員於108年12月 16日詢問被告是否收到108年第208梯次替代役之徵集令,被 告於同年月17日回覆表示已收到,惟於108年12月23日應報 到集合之當日,被告仍未到場,且聯絡不上等情,有對話紀 錄截圖附卷可憑。而參酌上開對話紀錄,鄉公所人員早已告 知被告其所稱無法入營之理由,並非合法之事由,顯見被告 清楚知悉其並無逾期報到之正當事由。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四、被告雖有先後2次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情形,然按中華民國 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除依第5條之1規定申請服研 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 ,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 般替代役;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 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 ,較常備兵役長6個月以內,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第1項、



第7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是徵兵及齡男子應徵服替代役, 僅1次而已。又按被告雖先後2次收受陸軍補充兵徵集令後, 均未按時前往各次所指定之營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其既係應徵服同一補充兵役,僅1次之服兵役義務,自 僅成立單純1罪(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 照)。2次徵集令乃具有延續性,而被告主觀均基於同一意 圖避免替代役徵集之犯意,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為接續犯 ,論以一罪。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數罪併罰,容有 誤會。
五、關於累犯部分,說明如下: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轉讓禁藥、 轉讓偽藥、幫助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5年 度嘉原簡字第12、20號、105年度原訴字第15、18號、106 年度嘉原簡字第13號判決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 度聲字第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下稱A案 );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原簡字第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B案)。上開A、B二案接續執行 ,於108年1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
(二)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 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 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 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 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 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參照)。
(三)查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並不相同,並無證據證明其 前案與本案間有再犯之關聯性,尚難認其所為之本案有特 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形,依上開大法官釋字意 旨,爰不依累犯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意 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未依徵集令報到入營服役,漠視 人民憲法上義務,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秩序;其否認犯行,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66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安士元明知其係81年次之役男,應徵服替代役,竟意圖避免 替代役之徵集而為下述犯行:(一)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08年 10月3日,以阿鄉民字第000000000號替代役徵集令,徵集安 士元服108年第206梯次替代役,應於108年10月21日7時40分 至嘉義市後火車站(中興路與博愛路口)集合,前往臺中成功 嶺受訓,該徵集令並由安士元之表姊楊春櫻於108年10月15 日代收。詎安士元明知該徵集令之內容,雖於108年10月21 日入營當日,有前往上開嘉義市後火車站(中興路與博愛路 口)集合地點,仍向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人員託辭有女 友懷孕須照顧、工作上未交代完成,請求給予延期等語,而 拒絕入營,因而以前開方式,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 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未接受徵集。(二)嗣嘉義縣政府復於108 年11月28日,以阿鄉民字第1080016621號替代役徵集令,徵 集安士元服108年第208梯次替代役,應於108年12月23日7時 40分至集合地點集合,前往臺中成功嶺受訓,該徵集令經安 士元於108年12月17日收受。詎安士元明知該徵集令之內容 ,仍未依徵集令之內容前往集合地點,嗣後復向嘉義縣政府 阿里山鄉公所人員託辭要顧小孩等語而拒絕入營,因而以前 開方式,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



未接受徵集。
二、證據:
訊據被告安士元固不否認知悉有前開2次徵集令,且2度未接 受徵集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涉有前開犯行,辯稱:我不是不 想服兵役,如果我去服兵役,沒有人幫我照顧小孩,且沒有 經濟來源等語。惟查,被告涉有上開犯行,有嘉義縣政府10 8年10月3日阿鄉民字第000000000號替代役徵集令、108年11 月28日阿鄉民字第1080016621號替代役徵集令、108年第206 梯次及第208梯次徵送替代役部隊役男交接名冊、被告之申 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嘉義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民兵 字第1080188911號函、被告與嘉義縣政府阿里山鄉公所人員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附卷可參。再觀之被告之戶籍資 料、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可知被告婚姻狀況為未婚,且並 無子女,有被告之戶籍資料、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況縱如被告自行填寫之前開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記載,認 被告家屬有配偶楊淑琳及非婚生子女楊○○(姓名詳卷)2人 ,則楊○○2人衡情亦應有楊淑琳可照顧,是被告所辯尚難 憑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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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