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2號
CYDM,108,訴,112,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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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沈文星


被   告 沈良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張俊傑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張凱順



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郭晋睿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7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己○○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庚○○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違法審查圖利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甲○○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 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司所有業務、乙○○係受僱於○○公司 ,負責該公司受委託工程之監造工作、庚○○係○○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庚○○ 之父親郭○祥),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司所有業務;戊○○ 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張○欽之長子 ,於○○公司擔任工地主任,負責綜理該公司承攬工程之工 地現場工作、己○○係張○欽次子,於○○公司擔任監工人 員,負責該公司承攬工程之監工等工作。緣於民國100 年間 ,嘉義縣政府向行政院爭取全額經費補助,用以辦理100 年 7 月豪雨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之「○○村○○○頂水保災修工 程」(工程施作地點:嘉義縣○○鄉,下稱本案工程),經 行政院審核同意撥款新臺幣(下同)2,900 萬元經費補助, 嘉義縣政府於101 年2 月將本工程撥交予嘉義縣○○鄉公所 (下稱○○鄉公所)執行工程發包事宜。嗣○○鄉公所於10 1 年4 月13日辦理本工程設計及監造之議價及決標作業,由 ○○公司得標承攬本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並依政府採購 法訂定「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土木、水利類)」之勞 務採購契約(下稱監造委任契約書),依約○○公司受○○ 鄉公所之委託,提供工程勘測設計及工程監造等服務,負責 監督承造廠商依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工程材料之規格與品質 、施工監造、辦理工程估驗、會同估驗及驗收、檢驗、並隨 時查核控管施工廠商履約進度等事務。○○公司並指派甲○ ○及乙○○為擔保本工程監造案之承辦人員,其等均係○○ 公司依政府採購法受○○鄉公所委託指派提供採購規劃、設 計及監造人員。另○○公司於101 年8 月17日以最低價2,11 2 萬元得標承攬本工程主體標案,並與○○鄉公所簽訂工程 契約,其中將本案工程中之鋼筋、混凝土、鋼軌樁、加勁擋 土牆等部分工程承攬與○○公司施作,並命己○○前往○○ 公司擔任監工人員。
二、甲○○、乙○○明知依上開監造委任契約書第五條第㈡項規 定,應指派監工人員到場或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



約,於主體結構施工時,應視實際情形加派監工人員常駐工 地切實負責監造,及依工程契約第13條第㈥項第3 款規定, 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工人員查驗, 其2 人竟基於違反法令為不實審查之犯意聯絡,於本案工程 自101 年8 月30日開工後,未指派監工人員到工地監督,致 ○○公司於施作攔砂壩右側基礎及壩體工程階段,未經報請 查驗,即擅自強行施作完畢。待○○鄉公所於101 年10月5 日至工地現場實地勘查發覺上情,當日即通知○○公司轉知 ○○公司告以於查報查驗合格後再行後續工程;未料,○○ 鄉公所復於101 年10月8 日會同○○公司及○○公司至工地 會勘發現,○○公司仍未善盡監造義務,容任○○公司未按 規定階段報請查驗,擅自繼續次一階段施作攔砂壩左側基礎 工程,以此獲得節省人工支出之利益,並使○○公司獲得減 少查驗費用支出之利益。為此,○○鄉公所遂於101 年10月 18日召開「工程施作報告及缺失改善計畫檢討報告」會議, 就擅自施作部分促請○○公司及○○公司為因應措施,另要 求○○公司依實際施工情形修正施工順序。庚○○為免遭依 工程契約第13條第㈥項第3 點規定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 分拆除重做,而需自行負擔一切損失(含拆除重做額外所支 出費用、延宕工程期限而遭罰款或扣款),遂於上開會議中 ,提出就未經查報即施作部分以鑽心穿透方式檢驗構造物尺 寸,補正查驗程序;而甲○○、乙○○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審查、監造人員,明知○○公司未先報請○○公司及○○ 鄉公所查驗,接連擅自強行施作攔砂壩右側基礎、壩體工程 及攔砂壩左側基礎工程,係違約逕自施作,且鑽心穿透方式 並無法有效檢驗鋼筋、模版是否符合圖說設計,○○公司依 契約規定應通知○○公司拆除重作,以確保主要工程即攔砂 壩工程符合設計規格、品質,詎料,○○公司捨此不為,為 使○○公司免除拆除重做所需負擔之一切費用及負擔各階段 工程之查驗費用,竟接續上開違反法令為不實審查之犯意, 同意以鑽心穿透方式來補正查驗程序,惟經○○鄉公所認以 鑽心方式無法有效檢驗鋼筋、模版等工法及規格而不同意後 ,○○公司不僅未能提出其他有效查驗方法,竟一再函請○ ○鄉公所同意以鑽心方式進行檢驗,嗣經○○鄉公所同意後 ,又拖延至○○公司於102 年2 月18日陳報全部工程竣工, 並經○○鄉公所於102 年4 月9 日進行第一次驗收時,發現 ○○公司就未經查驗即先行施作部分,仍未進行查驗,○○ 公司終至102 年6 月3 日始前往工地以鑽心方式進行查驗, 並於檢驗後,以監造單位○○公司名義發文出具:「本工程 未經查驗先行動工部分,經進行結構物穿透及鑽心試體抗壓



,其尺寸及抗壓強度均符合設計圖說及規範,並無結構安全 之疑慮」等審查意見,陳報予○○鄉公所,以此方式違背法 令而為不實之審查,致○○公司因而獲有免除拆除重做需負 擔一切損失及負擔各階段工程之查驗費用等利益。三、甲○○、乙○○明知○○公司並未於101 年9 月27日申請查 驗,其等2 人亦未於同日前往監督及查驗,為應付嘉義縣政 府公共工程品質抽查小組之查核,掩飾上開未盡監造審查義 務之責,竟接續上開違反法令為不實審查之犯意聯絡,再與 庚○○、戊○○、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0月18日後至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於101 年11月15日查核前某日,由戊○○、乙○○填 載○○公司於101 年9 月27日提出「攔砂壩軀體模版及鋼筋 」之請驗申請,及○○公司於同日就「攔砂壩第一層」進行 查驗等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公 共工程監造報表、工程施工中請驗單、工程施工中查驗單、 查驗表單、現場查驗照片、鋼筋查驗檢查表、模板查驗檢查 表等文件,並在戊○○位於嘉義縣○○鄉○○村○○路00號 住家,由乙○○持○○公司大小章、及己○○持向庚○○借 用之○○公司大小章蓋用於上開業務文書上,再由乙○○於 鋼筋查驗檢查表、模板查驗檢查表及查驗表單等文件上簽名 ,而違背職務為不實之驗收。其後乙○○及戊○○復將該些 業務上登載之不實文件,一併送交至○○鄉公所以應付查核 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人員 於101 年11月15日前往查核時,未能發現攔砂壩右側、壩體 及攔砂壩左側基礎工程等均未經○○公司檢驗合格,僅發現 ○○公司就本工程所使用之加勁網材料等,尚未經檢驗合格 即任由○○公司施作,且各層工地密度未檢驗符合即進行下 一步驟,故就「加勁網升層填土之夯壓密度尚未檢驗有所成 果即另行加層」部分予以扣2 點,以規避○○公司前揭違背 審查義務,及○○公司未經查驗即擅自施工可能遭受扣點之 罰款,足生損害於○○鄉公所人員、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 核小組對本工程施工狀況、估驗計價及本工程施工日誌等文 書審核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判決下列認定事 實所引用之所有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 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91 、265 、302 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 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 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各該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其餘 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無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 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己○○、戊○○、庚○○均坦認 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惟被告甲○○、乙○○矢 口否認有何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如下:
㈠被告甲○○辯稱:即使沒有偽造起訴書所載之文書,○○公 司還是可以請款,所以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所規定之 因而獲得利益,當初知道沒有去查驗,去公所開會時,○○ 公司依合約提出加強穿透檢驗方式之事後補救方案,我們審 查後認為與契約相符,也要求他們提出延長保固承諾云云。 ㈡被告乙○○辯稱:意見同被告甲○○,我們知道沒有去現場 查驗,也被罰款,事後依契約規定有做密集穿透檢查構造物 的檢驗、穿透結果也跟設計圖說相符,如果是不符合的話, 我們也會請他們拆除重做云云。
㈢被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辯稱:○○公司沒有違反採購法 ,因為甲○○沒有違反採購法,沒有讓人獲得不實利益。 ㈣辯護人劉烱意律師為被告甲○○、乙○○辯護稱:對於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甲○○、乙○○均認罪,對於政府採購法部分 不認罪,因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為結果犯,必須因而獲 得利益,但起訴書並未為任何描述被告或○○公司獲得任何 利益,而被告公司及○○公司均遭扣款,且○○公司日後為 了鑽心取樣,也支出費用,客觀上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與 政府採購法第88條規定要件不符。
二、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甲○○係○○公司負責人,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司所有業務 、乙○○係受僱於○○公司,負責該公司受委託工程之監造 工作、庚○○係○○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及監督該公 司所有業務,其父親郭○祥僅為形式上之名義負責人、戊○ ○係○○公司負責人張○欽之長子,擔任○○公司之工地主 任,負責綜理該公司承攬工程之工地現場工作、己○○係張 ○欽次子及擔任○○公司監工人員,負責該公司承攬工程之 監工,於本案工程中則擔任○○公司之監工人員乙情,業據 被告甲○○、乙○○、己○○、戊○○、庚○○均不爭執, 並有證人即○○公司名義負責人郭○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 述(見他字卷㈠第253 至256 頁)、證人即○○公司負責人 張○欽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他字卷㈠第457 至463 頁 、第465 至474 頁,他字卷㈡第371 至380 頁,偵卷第103 至105 頁)在卷,並有○○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見 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68 頁,義肅字第00000000 000 號影卷㈠第200 頁)、○○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69 頁,義肅字第0000 0000000 號影卷㈠第199 頁)、○○公司之經濟部公司資料 查詢(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70 頁,義肅字第 00000000000 號影卷㈠第198 頁)、○○公司之綜合營造業 登記證書(見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24頁)、○ ○公司之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見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 影卷㈠第25頁)各1 份附卷可查。
㈡又嘉義縣政府於100 年間向行政院爭取辦理100 年7 月豪雨 災害公共設施災後復建之本案工程即「○○村鹽菜甕頂水保 災修工程」之經費補助,工程施作地點為嘉義縣○○鄉,經 行政院審核同意撥款2,900 萬元之經費補助,嘉義縣政府於 101 年2 月將本工程撥交予○○鄉公所執行工程發包事宜, 經○○鄉公所於101 年4 月13日辦理本工程設計及監造之議 價及決標作業,由○○公司得標承攬本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 作,並簽訂政府採購法訂定「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土 木、水利類)」之勞務採購契約(即本工程監造委任契約書 ),另○○鄉公所於 101 年 8 月 17 日辦理本工程主體標 案,由○○公司以最低價 2,112 萬元順利得標,並與○○ 鄉公所簽訂工程契約,其中將本工程中之鋼筋、混凝土、鋼 軌樁、加勁擋土牆等工程承攬給○○公司施作等情,業據證 人即時任○○鄉公所代理建設課長楊紹安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0至23頁)、證人即時任 ○○鄉鄉長溫良恭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見他字卷㈡第38 3 至397 頁、第399 至402 頁)相符,並有嘉義縣○○鄉公



所開標/ 決標/ 記錄(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52 、85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20頁,他字卷㈠ 第377 頁)、嘉義縣○○鄉公所議價/ 決標/ 記錄(見義肅 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53、84頁,義肅字第0000000000 0 號影卷㈠第19頁,他字卷㈠第379 頁)、○○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102 年2 月22日102 ○○字第1020221 號函暨竣工圖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0至11、26至27、115 頁,他字卷㈡第281 頁)、嘉義縣○○鄉公所102 年4 月3 日嘉竹鄉建字第4158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 第24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2 年6 月20日102 ○○ 字第1020632 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5頁 )、開工報告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67、86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98頁,他字卷㈠第41 9 頁)、嘉義縣政府101 年2 月29日府水保字第1010042691 號函暨工程明細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75至 77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0至12頁)、行政 院100 年10月24日院授主忠七字第1000006663B 號函(見義 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78至80頁,義肅字第00000000 000 號影卷㈠第13至15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 年 9 月27日工程技字第10000365060 號函(見義肅字第000000 00000 號影卷第81至83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 第16至18頁)、嘉義縣政府107 年5 月8 日府水保字第1070 083999號函暨公開招標公告、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嘉義縣○○鄉地籍圖查詢資料、財產. 所得線 上查調結果(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57 至170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21至23頁,他字卷㈡ 第59至62、147 至151 、185 、307 至311 頁,偵卷第111 至115 頁)、工程契約(見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 第26至75、261 、263 頁,本院卷二第107 至197 頁、101 年8 月6 日公開招標公告(見偵卷第111 至115 頁)、台灣 採購公報網決標資訊(見偵卷第259 頁)、工程設計監造委 任契約書(見本院卷一第327至422頁)、嘉義縣公共工程施 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本院卷一第201至222頁,本院卷二第 89至97頁)、嘉義縣○○鄉公所工程預算書暨工程設計圖( 見本院證物卷第5至83頁)、○○村鹽菜甕頂水保災修工程 底價封(含建設科簽、嘉義縣○○鄉公所簽、中文公開招標 公告資料、公開招標公告、○○鄉公庫送款回單、嘉義縣○ ○鄉公所101年8月29日嘉竹鄉行字第1010010938號函、決標 公告等)(見本院證物卷第85至98頁)、○○村○○○頂水 保災修工程底價封設計監造評選委員名冊(含開標/決標/紀



錄、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廠商報價單、投標標單等)(見 本院證物卷第99至120頁)、嘉義縣○○鄉公所採購標單( 見本院證物卷第121至142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1 年7月19日101○○字第1010730號函(見本院證物卷第143頁 )、嘉義縣○○鄉公所101年7月20日嘉竹鄉建字第10100092 36號函(稿)(見本院證物卷第145頁)、監造人員登錄表 (見本院證物卷第146至147頁)、監造計畫書(見本院證物 卷第149至202頁)、嘉義縣○○鄉公所101 年8 月30日嘉竹 鄉建字第1010011025號函(稿)(見本院證物卷第203 頁) 、○○村○○○頂水保災修工程品管計劃書(見本院證物卷 第213 至246 頁)、○○村○○○頂水保災修工程施工計劃 書(見本院證物卷第247 至301 頁)、○○營造有限公司混 凝土澆置安全檢查表(見本院證物卷第335 頁)、承攬工程 契約影本(見本院證物卷第490 至491 頁)各1 份在卷可查 。
㈢嗣○○公司於101 年8 月30日開工後,未於101 年12月31日 完成系爭工程,經○○鄉公所於102 年1 月22日同意展延後 ,又因嘉義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建議增加施作消能設施 工程,○○公司遂於102 年2 月5 日簽請○○鄉公所同意變 更設計,惟因地主不同意,致無法依○○公司提出之變更圖 說進行施作,故○○鄉公所則同意依原設計圖說施作,○○ 公司並於102 年2 月18日陳報竣工乙情,有○○鄉公所變更 設計預算書、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工程總表暨工程明細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2至19 、28至35頁,他字卷㈡第133 至145 、285 至291 、295 至 299 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2 年1 月22日102 ○○ 字第1020145 號函(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95頁 ,他字卷㈠第423 頁,他字卷㈡第177 、283 頁)、嘉義縣 ○○鄉公所102 年1 月22日嘉竹鄉建字第1020001150號函( 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96頁,他字卷㈠第421 頁 ,他字卷㈡第179 、293 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2 年1 月30日102 ○○字第1020157 號函暨工期計算表、○○ 村○○○頂水保災修工程趕工計畫書(見義肅字第00000000 000 號影卷第97至103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 第101 至107 頁,他字卷㈠第435 至447 頁)、○○工程顧 問有限公司102 年2 月5 日102 年益字第1020210 號函暨土 地使用不同意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04 至 105 頁,他字卷㈡第57、181 至183 、319 至321 頁)、○ ○營造有限公司102 年2 月7 日芳字第102020701 號函(見 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06 頁,他字卷㈡第317 頁



)、○○營造有限公司102 年2 月18日(一○二)芳字第10 2021801 號函暨竣工報告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 卷第110 至111 、68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 112 至113 頁,他字卷㈠第425 至427 頁,他字卷㈡第193 至195 、313 至315 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2 年2 月20日102 ○○字第1020220 號函(見義肅字第0000000000 0 號影卷㈠第111 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2 年1 月 2 日102 ○○字第1020102 號函(見本院證物卷第317 頁) 、嘉義縣○○鄉公所101 年1 月2 日嘉竹鄉建字第10200000 64號函(稿)(見本院證物卷第318頁)、嘉義縣○○鄉公 所102年1月16日嘉竹鄉建字第882號函(稿)暨嘉義縣○○ 鄉公所工程督導小組於102年1月11日之查核紀錄、施工缺失 照片表(見本院證物卷第325至328頁)、材料設備抽(試) 驗管制表(見本院證物卷第329 至333 頁)、混凝土攔砂壩 竣工圖(見本院證物卷第337 頁)、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 度試驗報告(見本院證物卷第339 至340 頁)、嘉義縣政府 102 年6 月10日府政預字第1020102536號函(見本院證物卷 第341 頁)各1 份附卷可查。
㈣於○○鄉公所驗收完成後,除退還履約保證金,並於102 年 12月13日核撥第一筆工程款1,538 萬4,200 元、於103 年4 月2 日核撥第二筆工程款579 萬2,120 元至○○公司之第一 銀行嘉義分行帳戶;於103 年4 月7 日核撥123 萬9,504 元 至○○公司之雲林縣大埤鄉農會帳戶;○○公司於取得第一 、二期工程款後,隨即分別於102 年12月25日匯款1,000 萬 元、於103 年4 月14日分2 次匯款417 萬5,000 元及161 萬 6,000 元至○○公司之○○鄉農會帳戶乙情,業據證人即○ ○公司會計人員蔡佩諭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明確(見他字 卷㈠第205 至220 頁),並有嘉義縣○○鄉公所營繕工程結 算驗收證明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26 頁, 偵卷第123、178頁)、嘉義縣○○鄉公所工程決算書(見義 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27 頁)、嘉義縣○○鄉公所 支字第2751號支出傳票(公庫支票票號389584)(見義肅字 第00000000000 號影卷第155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 影卷㈠第127 頁)、嘉義縣○○鄉公所支字第628 號支出傳 票(公庫支票票號393117、393118)(見義肅字第00000000 000 號影卷第156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2 8 頁)、○○地區農會106 年5 月16日竹農信字第10600017 91號函暨嘉義縣○○鄉公庫支票票號389584號、票號393118 號支票影本(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71 至173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29 至131 頁,他字



卷㈠第221 至223 頁)、嘉義縣○○地區農會106 年5 月25 日竹農保字第1060001910號函暨嘉義縣○○鄉公庫支票票號 393117號支票影本(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74 至175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32 至133 頁 ,他字卷㈠第225 至227 頁)、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5 年11月3 日一嘉義字第00490 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 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 卷第176 至177 頁、第183 頁反面,義肅字第00000000000 號影卷㈠第134 至135 頁、第141 頁反面)、第一商業銀行 嘉義分行106 年6 月14日一嘉義字第00277 號函暨存摺存款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19 4 、198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52 、156 頁)、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06 年6 月3 日一嘉義字第00 255 號函暨交易傳票影本、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 書(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13 至218 頁,義肅 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69 至176 頁)、第一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106 年11月9 日一嘉義字第00528 號函暨存摺存 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影本(見義肅字第0000 0000000 號影卷第219 至222 、437 頁,他字卷㈠第245 至 249 頁)、○○地區農會106 年6 月9 日竹農信字第106000 2115號函暨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義肅字第000000 00000 號影卷第223 至227 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 卷㈠第177 至181 頁)、雲林縣大埤鄉農會106 年5 月24日 埤農信字第1062000420號函暨顧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 表(見義肅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239 至243 頁,義肅 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193 至197 頁)、嘉義縣○○ 鄉公所109 年3 月9 日嘉竹鄉建字第1090003219號函暨嘉義 縣○○鄉公所支出傳票(見本院卷二第395 至402 頁)、○ ○鄉公所建設課簽(見本院證物卷第444 、450 、453 、45 6 、459 、474 至475 、485 頁)、嘉義縣○○鄉公所102 年12月11日及103 年2 月26日分批(期)付款表(見本院證 物卷第445 、454 頁)、退還履約保證金之收據(見本院證 物卷第449 頁)、嘉義縣○○鄉公所簽(見本院證物卷第45 2 頁)、○○鄉公庫送款回單(見本院證物卷第455 頁)、 粘貼憑證用紙暨○○公司、○○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見本 院證物卷第457 至458 、460 頁)、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見本院證物卷第467 頁)、○○公司出具之工程請款、管 理費之計算式(見本院證物卷第480 頁)、公共設施災後復 建工程經費請領明細表、施工廠商逾期罰款檢核表、工期檢 核表、測設單位履約逾期檢核表(見本院證物卷第481 至48



4 頁)、水利處水土保持科103 年1 月10日簽(見本院證物 卷第521 頁)、嘉義縣政府簽稿會核單(見本院證物卷第52 3 、535 頁)、嘉義縣政府水保字第1030009253號函(稿) 暨嘉義縣政府支出憑證黏存單、分批(期)付款表(見本院 證物卷第525 至529 頁)、水利處水土保持科102 年12月5 日簽(見本院證物卷第531至533頁)、嘉義縣縣庫收入繳款 書、嘉義縣○○鄉公庫支票(見本院證物卷第543至547頁)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字卷㈡第15至21頁)各1 份存卷可 佐。
三、被告甲○○、乙○○為受託提供監造人員,有對技術、工法 、材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審查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 規定情形:
㈠○○公司未依契約規定派員駐留工地監督,致○○公司有未 經申請查驗即續行次一工程部分,有違反監造之義務: ⒈依本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第五條第㈡項第 1 點規定: ○○公司應查核承包商即○○公司編制施工計畫書、自訂品 質管制計畫書、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 件及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監督承造廠商依設計圖說施工 ,查核工程材料之規格與品質及施工監造並負查核、監造不 實之責任;第2 點規定:除應負設計、監造全責外,並應指 派具有監工經驗之工程人員數人到場或長期留駐工地、監督 、查證廠商履約,主體結構施工時應視實際情形加派監工人 員常駐工地切實負責監造;第3 點規定:常駐人員未經○○ 鄉公所同意不得擅離工地,並負檢驗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 準測量及各項測量,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 理工作、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施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 環境保護等工作並隨時查核控管施工廠商履約進度等,有本 工程監造委任契約書在卷可查。另依○○公司與○○鄉公所 簽訂之工程契約第13條第㈥項第3 款規定:「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機關監工人員查驗」,及依○○ 公司所提出之○○村○○○頂水保災修工程品管計劃書之第 三章品質管制組織中,說明鋼筋工程材料檢驗流程應於材料 進場時,即應會同甲方現場取樣,若檢驗合格,始可入庫; 就模版工程材料檢驗流程說明,除於材料進場仍應會同甲方 現場取樣始能入庫外,於模版釘製後,亦仍檢查是否合格始 可使用;就混凝土工程材料檢驗流程上,於材料進場時亦應 會同甲方現場取樣,若不合格,則應退回預拌場重新進料, 若合格得再為試體製作等規定,有工程契約書(見本院卷二 第143頁)及該品管計畫書在卷可佐(見本院證物卷第213至



221 頁),及依本工程監造委任契約書附表五「施工品質抽 查紀錄表」之「鋼筋施工組立作業查驗表」所示,就鋼筋施 工查驗項目有:主筋號數及間距查驗、箍筋號數、間距、彎 鉤型式、搭接之位置、長度、保護層厚度、預埋物固定、綁 紮固定、隔件或墊塊、開口部設計補強筋等;就「模版施工 組立作業查驗表」所示查驗項目有:模版面清潔、模版種類 、放樣及高程控制、模版組立線型平順度、模版支撐材、模 版底模支撐、水平繫條、支撐地面穩固、預留開口處、回撐 時間等;就「混凝土施工作業查驗表」所示檢驗項目有:模 版內部、模版振動器、混凝土試體取樣、坍度、氯離子含量 檢測、混凝土運送時間、輸送管線不影響模版、鋼筋、澆置 順序、澆置中斷時間、爆模、漏漿情形、澆置過程中不得加 水、澆置後收尾處理、混凝土養治、混凝土完成面等,有該 查驗表3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81至383頁)。而被告 甲○○係登錄為本案工程之監造人員,有監造人員登錄表存 卷可查(見本院證物卷第147 頁),而乙○○為○○公司指 派負責本案工程之監造人員,詳如前述。參以被告甲○○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按照我設計的攔砂壩斷面圖來看,查驗次 數要看一層做了幾次,如全長35公尺,一次只能夠做17公尺 ,分2 次做,那一層我們就要去看2 次,現在概估模版大概 1.5公尺一次,有些甚至會比較少一點,可能要查驗7次以上 ,鋼筋綁完、模版組好,我們看完後才可以灌漿,再來做第 二層,第一層要先去看有無挖到1.5 米,在綁鋼筋跟模板時 也要查驗一次,兩個地方加起來要查驗6、7次等語(見本院 卷四第455至456頁),並有被告甲○○手寫註記之混凝土攔 砂壩平面圖影本1張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491頁),可知 本案主要工程攔砂壩於施作鋼筋、模版、混凝土工程階段均 需經○○公司前往查驗。
⒉未料,○○公司於施作攔砂壩基礎工程,未經報請○○公司 查驗,即擅自強行施作攔砂壩右側基礎、壩體工程及攔砂壩 左側基礎工程,經當時擔任○○鄉公所機要秘書之林紀銘及 ○○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辛○○於101 年10月5 日及同年月8 日先後2 次至工地現場實地勘查發現上情,遂於101 年10月 8 日通知○○公司轉知○○公司,於報請查驗合格後再行後 續工程,並於101 年10月18日召開「工程施作報告及缺失改 善計畫檢討報告」會議,就擅自施作部分促請○○公司及○ ○公司為因應措施,另要求○○公司依實際施工情形修正施 工順序乙情,業據證人即時任○○鄉公所機要秘書林紀銘於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他字卷㈡第325 至338 頁、第339 至356 頁)及證人即時任○○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辛○○於警



詢、偵訊中及本院時之證述明確(見他字卷㈠第349 至376 、381 至382 頁,他字卷㈡第247 至257 頁、第267 至279 頁,偵卷第209 至217 頁,本院卷二第253 至313 頁),核 與101 年10月8 日之會勘紀錄記載:「一、經○○鄉公所於 101 年10月5 日至工地現場實地勘查,發現○○公司已施作 攔砂壩右側基礎及壩體工程,經詢問○○公司答覆,承包廠 商於施作此工程時未通知○○公司及○○鄉公所查驗,○○ 鄉公所於當日通知○○公司轉知○○公司於查報查驗合格後 再行後續工程;二、○○鄉公所於101 年10月8 日會同○○ 公司及○○公司至工地會勘發現,○○公司未按規定階段報 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程,施作攔砂壩左側基礎工 程;請○○公司督導○○公司於查驗合格後再行後續工程」 等文字相符,並有嘉義縣○○鄉公所101 年10月11日嘉竹鄉 建字第1010012994號函暨101 年10月8 日會勘紀錄(見義肅 字第10765520920 號影卷第54至55、88至90頁,義肅字第00 000000000 號影卷㈠第76至78頁,他字卷㈠第383 至387 頁 )、嘉義縣○○鄉公所101 年10月24日嘉竹鄉建字第101001 3572號函暨101 年10月18日工程施作報告及缺失改善計畫檢 討報告、檢討會會議紀錄、結論(見義肅字第00000000000 號影卷第91至94頁,義肅字第10665524700 號影卷㈠第79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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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