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0號
NTDV,109,家繼訴,10,20200629,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速靜 

被   告 王源隆 



      王誌彬 


      張王月霞

      唐王月祝


      王淑美 

      陳王秋月

      王湄誼 



      王龍潭 

      王偉能 

      王飛燕 

      王惠椒 

      王楊守 

      王志銘 

      王志文 

      王瓊珠 

      廖智娘 

      王世輝 

      王世珉 

      王世杰 

      王佳惠 

      曾美  

      曾鴻哲 

      王素貞 

      王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均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 │ │ │
├─────────┼─────────┼─────────┤
│附表二編號4 姓名欄│唐王月 │唐王月祝
├─────────┼─────────┼─────────┤
│附表二編號5 姓名欄│祝王淑美王淑美
├─────────┼─────────┼─────────┤
│附表二編號12備註欄│再轉繼承「王茂久」│再轉繼承「王茂生」│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