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速靜
被 告 王源隆
王誌彬
張王月霞
唐王月祝
王淑美
陳王秋月
王湄誼
王龍潭
王偉能
王飛燕
王惠椒
王楊守
王志銘
王志文
王瓊珠
廖智娘
王世輝
王世珉
王世杰
王佳惠
曾美
曾鴻哲
王素貞
王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均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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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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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4 姓名欄│唐王月 │唐王月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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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5 姓名欄│祝王淑美 │王淑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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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編號12備註欄│再轉繼承「王茂久」│再轉繼承「王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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