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82號
NTDV,109,司促,448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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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宗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惠香即王玉合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香妃即王玉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玉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9月25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㈠新臺幣24,086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4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20,244元,及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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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