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 理 人 張博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翊承即張仲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5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
17,000元,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按年
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3,500
元,自民國109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2.9124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6697,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2.912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