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聿穜即簡仕明即簡特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5,7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聿穜即簡仕明即簡特凱於民國93年3月29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3月29日起至民國96年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8日止累計161,3
04元正未給付,其中46,846元為本金;114,374元為利息;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簡聿穜即簡仕明即簡特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8日止累計
134,483元正未給付,其中36,473元為消費款;94,410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聿穜即簡│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846│仕明即簡特│月9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凱 │ │ │ │
├──┼───┼─────┼──────┼──────┼───────┤
│ 002│新臺幣│簡聿穜即簡│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473│仕明即簡特│月9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凱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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