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11號
NTDV,109,司促,4311,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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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鈴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7,02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鈴民於民國94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5日止累計2,285,462元正未給付,
  (其中579,744元為本金,1,705,7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鄭鈴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5日止累計251,567元正未給付,
  其中66,946元為消費款;181,02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鄭鈴民  │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6,946│     │月6日起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鈴民  │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79,74│     │月6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4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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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