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37號
NTDV,109,司促,423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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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雲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3,08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雲彬於民國95年9月2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393084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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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