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1,98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國祥於民國94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4月18日
起至民國95年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5月25日止累計269,046元正未給付,
其中102,075元為本金;161,917元為利息;5,054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國祥於民國94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5月25日止累計1,401,198元正未給付,(
其中275,487元為本金,1,125,7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莊國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5月25日止累計781,737元正未給
付,其中233,561元為消費款;548,176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國祥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
│ │102,07│ │月26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5元 │ │ │ │ │
├──┼───┼─────┼──────┼──────┼───────┤
│ 003│新臺幣│莊國祥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3,56│ │月26日起 │ │算之利息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莊國祥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5,48│ │月26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7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