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00號
NTDV,109,司促,4100,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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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梁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0,420元,及自民國104年1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8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梁雁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
  款期間自94年3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一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
  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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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