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隆
送達代收人 黃豊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陸點陸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
壹佰壹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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