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16號
TNDV,89,重訴,216,20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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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府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隆    
  送達代收人 黃豊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陸點陸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
    壹佰壹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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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府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