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賴碧達
代 理 人 林羣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賴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賴碧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碧貞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賴碧貞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碧達之姊即相對人賴碧貞(女,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 南投縣○○鎮○○巷00號),於76年3月5日離家後即未歸返 ,且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於76年間曾向警局報案協 尋,但因年代久遠,且當時無電腦處理及存檔,故無法取得 當時之報案資料。因兩造之父賴福山於108年9月1日死亡, 須辦理繼承事宜,故聲請人於108年9月間,再次向現由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隘寮派出所報案,取得受(處)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因相對人失蹤迄今已逾30年,生死不明 ,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 人並於108年11月6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 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 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 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親屬系統表、太平洋日 報等件為證。復經聲請人之鄰居林建利到庭證稱:我是兩造 的鄰居,之前擔任過隘寮里的里長,我父親之前也是里長, 當年我們都很注意里民的選票,所以會很注意里民的情形, 相對人在外地工作,每個禮拜都會搭公車返家,村子裡的人
有在傳說相對人好像失蹤了,我曾經聽住在公車站牌旁邊的 人說在相對人失蹤前的某天晚上9點多,有聽到女孩子在喊 救命,但他不敢出去看,後來就都沒有看過相對人回到村子 了,我有跟相對人的父親了解情形,相對人父親很無奈也不 知道該怎麼做,一直到聲請人退伍後才去報案,我最後一次 看到相對人是在73年間等語(見本院108年10月28日訊問筆 錄)。又相對人無前案及在監在押紀錄,且無全民健保投保 紀錄,其勞工保險則於74年11月18日已退保,此後未再加保 ,復查無相對人有入出境情事,亦查無其有申辦行動電話等 電信資訊,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 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電信資 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為憑。另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之鄰居林進益、黃 澤鎮、林素娟等人均稱有聽聞相對人失蹤一事,然近期均無 見過或聽過相對人之消息,有該局108年9月30日投集警偵字 第1080013071號函及該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陳報單、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受理調查筆錄、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 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 何家人至親聯絡,其自76年3月5日失蹤迄今,陷於生死不明 之狀態已逾7年之失蹤法定期間,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 現因其父賴福山遺產繼承事宜,與相對人間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其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76年3月5日失蹤,計至83年3月5日為止,已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予 宣告相對人於83年3月5日下午12時死亡。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