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0號
NTDV,106,訴,90,20200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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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茂隆 
      魏素蘭 
      林劉碧蒼
      劉康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瑞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
109 年5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萬8,52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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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