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告 潘張看即許榮知之繼承人
張許木(即許榮知之繼承人)
許綵育(即許榮知、許水花之繼承人)
許蕙湄(即許榮知、許水花之繼承人)
孫憶芳(即許榮知、許水花、林金蘭之繼承人)
孫憶芬(即許榮知、許水花、林金蘭之繼承人)
蔡仲榮(即許榮知、許水花、許紋綺之繼承人)
蔡群陞(即許榮知、許水花、許紋綺之繼承人)
許桂月(即許坤恭之繼承人)
許倉炘(即許坤恭之繼承人)
許倉入(即許坤恭之繼承人)
林淑華(即許坤恭、許桂英之繼承人)
林彥彰(即許坤恭、許桂英之繼承人)
林明進(即許坤恭、許桂英之繼承人)
許賴桃(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美鈴(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美鳳(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鳳珠(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益明(即許坤恭、許昌文之繼承人)
許嘉仁(即許坤恭、許昌文、許益裕之繼承人)
許嘉桓(即許坤恭、許昌文、許益裕之繼承人)
許益源(即許坤恭、許倉世之繼承人)
許益騰即許坤恭、許倉世之繼承人
潘祝靜(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許畯淵(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許峻漢(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許峻維(即許坤恭、許倉榮之繼承人)
黃藍坐(即藍環之繼承人)
許簡金文(即藍環、簡林氏淑之繼承人)
簡秋陽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瑞霖(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秀鳳(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秀華(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簡佑安(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之繼承人)
曾冠淵(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之繼
程秋花(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曾
曾筱惠(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曾
曾婉瑜(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泉、簡秀杭、曾
鄭惠珠(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義文(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義忠(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義修(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鋆淅(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河之繼承人)
簡水池(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呂簡秀美(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簡莠芩(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簡大發(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之繼承人)
簡瑞廷(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簡廷竹(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兼訴訟代理
人 簡以芯(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被 告 簡以芯(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簡瑞聖(即藍環、簡林氏淑、簡清海、簡景源之繼
黃淑琴(即藍環、藍進、黃藍鬃之繼承人)
黃志成(即藍環、藍進、黃藍鬃之繼承人)
黃淑美(即藍環、藍進、黃藍鬃之繼承人)
黃雅瑄(即藍環、藍進、黃藍鬃、黃金泉、黃雅真之
黃雅玲(即藍環、藍進、黃藍鬃、黃金泉)之繼承人
黃雅婷(即藍環、藍進、黃藍鬃、黃金泉、黃雅真之
潘程淑芬(即藍環、藍進、程藍識之繼承人)
程振明(即藍環、藍進、程藍識之繼承人)
程淑惠(即藍環、藍進、程藍識之繼承人)
曹金全(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
劉曹素花(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
彭曹素香(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
曹訓田(即藍環、曹藍桃之繼承人)
吳黃花(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黃界堂(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江黃秀碧(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曾黃月(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黃建富(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黃神龍(即藍環、黃藍蜜之繼承人)
詹陳純(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善平(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芧(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滾(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詹陳祝(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準(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陳秀菊(即許先、陳許糖米之繼承人)
許陳綢(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玉(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梅(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添福(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陳許綿(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銀(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春桃(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添佑(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實(即許先、許清課之繼承人)
許鄭絹(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呂許鳳娥(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麗華(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麗雲(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素甘(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許進發(即許先、許清苗之繼承人)
范陳雪娥(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文相(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鎮洲(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鎮楠(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雪櫻(即許先、陳許是之繼承人)
陳許莟(即許先、許清露、許吳麗蓉之繼承人)
許春盛(即許先、許清露、許吳麗蓉之繼承人)
許秋湘(即許先、許清露、許吳麗蓉之繼承人)
許瑟寶(即許先、許清露、許吳麗蓉之繼承人)
陳許碧連(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賴許碧月(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許美玲(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許碧算(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許丙炎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許清良(即許先之繼承人)
許水丕
許宇水
許松根
許清喬即許黃金青繼承人
許韡馨(即許黃金青繼承人)
許榕芳(即許黃金青繼承人)
許愛(即許黃金青、許清華之繼承人)
許玉珮(即許黃金青、許清華之繼承人)
許美玉(即許黃金青、許清華之繼承人)
李家維(即許黃金青、許子成之繼承人)
李家豪(即許黃金青、許子成之繼承人)
許穗妙(即許成之繼承人)
詹許破(即許萬寶之繼承人、
許簡桃英(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勝銘(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勝哲(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勝記(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淑芬(即許萬寶、許清顯之繼承人)
許金成(即許水晶、許通英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家祥
被 告 許順發
許錦塔
許木德
許全任
許崇仁
何中平
許聰仁
許聰政
許俊傑
許俊卿
許阿成
許勝銘
林育瀅
許麗媚
吳文虎律師即共有人許紹仁之財產管理人
被 告 石紅枣(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凱潔(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素月(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建煌(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建國(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素珍(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藍素媛(即藍環、藍進、藍田之繼承人)
許黃質(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建財(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玉娥(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玉省即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語喬(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羅安(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許鏸文(即許萬寶、許清協之繼承人)
林瑞珍
簡志興
簡志易
簡汝珮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珍
被 告 曹麗卿(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之繼承人)
曹麗月(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之繼承人)
曹東尼(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曹本源之繼承
人)
曹東銘(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曹本源之繼承
人)
曹亭亭(即藍環、曹藍桃、曹英國、曹本源之繼承
人)
許榮宗
藍只(即藍環、藍進之繼承人)
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潘張看、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芬、 蔡仲傑、蔡群陞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榮知所有坐落於南投縣 ○○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35784 ,辦理 繼承登記。
二、被告許桂月、許倉炘、許倉入、林淑華、林彥彰、林明進、 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明、許嘉仁、許嘉 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許畯淵、許峻漢、許峻維等 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坤恭所有坐落於南投縣○○段000 地號土 地 ,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35784 ,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黃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簡秀華 、簡佑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鄭惠珠、簡 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簡水池、呂簡秀美、簡莠 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
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潘程淑芬、程 振明、程淑惠、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 、曹金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 、江黃秀碧、曾黃月、黃建富、黃神龍、石紅枣、藍凱潔、 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林瑞珍、簡志 興、簡志易、簡汝佩、藍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藍環所遺留坐 落於南投縣○○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 44730 ,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許清良、詹陳純、陳善平、陳芧、陳滾、詹陳祝、陳準 、陳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 許春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 雲、許素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 、陳雪櫻、許春盛、陳許莟、許秋湘、許瑟寶等人應就被繼 承人許先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0000000 分之89460 ,辦理繼承登記。五、被告陳許碧連、賴許碧月、許金成、許美玲、許碧算等人應 就被繼承人許水晶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0 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0000 000分之297675,辦理繼承登記。六、被告許清喬、許韡馨、許榕芳、許愛、許玉佩、許美玉、李 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黃金青所遺留坐落於南投 縣○○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11928 ,辦 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子成所遺留坐落於 南投縣○○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11928 ,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記、許淑芬 、許黃質、許建財、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許羅安、許 鏸文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萬寶所遺留坐落於南投縣○○段00 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85995 ,辦理繼承登記 。
九、兩造共有坐落於南投縣○○段000 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 16,809平方公尺應分割如附圖一即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收 件日期107 年11月23日、複丈日期107 年12月10日複丈成果 圖所示及附表三所示各分得人、分配位置、面積及備註欄所 示。兩造並應金錢補償或受補償如附表四找補金額配賦表所 示。
十、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五所示比例分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藍田於本院訴 訟繫屬後之106 年7 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石紅枣、藍凱 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媛、藍素珍等7 人;被 告曹英國於108 年7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曹麗卿、曹麗 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等5 人;被告黃雅真於108 年 6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黃雅瑄、黃雅婷等2 人;被告許 吳麗蓉於107 年5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陳許莟、被 告許秋湘、被告許瑟寶等4 人;被告蔡炯南於109 年2 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蔡仲榮、被告蔡群陞等2 人。此有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嗣經原告於106 年9 月5 日、108 年8 月12日、108 年8 月30日、108 年12月9 日、 109 年3 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85 至第 189 頁;本院卷三第43至73頁、第95至125 頁、第435 至 450 頁、第521 至549 頁),繕本已送達被告石紅枣、藍凱 潔、藍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媛、藍素珍、曹麗卿、 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黃雅瑄、黃雅玲、黃雅 婷、陳許莟、許秋湘、許瑟寶、蔡仲榮、蔡群陞等21人,並 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揭示證書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頁) ,依法已生承受訴訟效力。另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 俊銘,於起訴後因法定代理人先後變更為魏明谷、胡南澤, 遂分別於108 年8 月19日、109 年4 月30日具狀陳報變更法 定代理人為魏明谷、胡南澤,並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 第23至29頁;卷二第557 至569 頁),均與前開規定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潘張看、張許木、許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 芬、蔡仲榮、蔡群陞、許桂月、許倉炘、許倉入、林淑華、 林彥彰、林明進、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許益 明、許嘉仁、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許畯淵、 許峻漢、許峻維、黃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 秀鳳、簡秀華、簡佑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 、鄭惠珠、簡義文、簡義忠、簡義修、簡鋆淅、簡水池、呂 簡秀美、簡莠芩、簡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 聖、黃淑琴、黃志成、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 潘程淑芬、程振明、程淑惠、曹金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 、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江黃秀碧、曾黃月、黃建富、 黃神龍、詹陳純、陳善平、陳芧、陳滾、詹陳祝、陳準、陳
秀菊、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許春 桃、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 許素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 雪櫻、陳許莟、許春盛、許秋湘、許瑟寶、陳許碧連、賴許 碧月、許美玲、許碧算、許清良、許水丕、許宇水、許清喬 、許韡馨、許榕芳、許愛、許玉佩、許美玉、李家維、李家 豪、許鏸妙、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勝記 、許淑芬、許金成、許順發、許錦塔、許木德、許全任、許 崇仁、何中平、許聰仁、許聰政、許俊傑、許俊卿、許阿成 、許勝銘、林育瀅、許麗媚、許紹仁、石紅枣、藍凱潔、藍 素月、藍建煌、藍建國、藍素媛、藍素珍、許黃質、許建財 、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許羅安、許鏸文、林瑞珍、簡 志興、簡志易、簡汝珮、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 、曹亭亭、許榮宗、藍只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坐落南投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地目:旱,面積16,809平方公尺,為兩造共有之不動產, 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因系爭土地並無不能 分割,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爰請求將系爭土地依民法第82 3 條第1 項請求分割。並聲明:⒈被告潘張看、張許木、許 綵育、許蕙湄、孫憶芳、孫憶芬、蔡仲傑、蔡群陞等人應就 被繼承人許榮知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3578 4 ,辦理繼承登記。⒉被告許桂月、許倉析、許倉入、林淑 華、林彥彰、林明進、許賴桃、許美鈴、許美鳳、許鳳珠、 許益明、許嘉仁、許嘉桓、許益源、許益騰、潘祝靜、許峻 淵、許峻漢、許峻維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坤恭所有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35784 ,辦理繼承登記。⒊被告黃 藍坐、許簡金文、簡秋陽、簡瑞霖、簡秀鳳、簡秀華、簡佑 安、曾冠淵、程秋花、曾筱惠、曾婉瑜、鄭惠珠、簡義文、 簡義忠、簡義修、簡鋈淅、簡水池、呂簡秀美、簡莠芩、簡 大發、簡瑞廷、簡廷竹、簡以芯、簡瑞聖、黃淑琴、黃志成 、黃淑美、黃雅瑄、黃雅玲、黃雅婷、潘程淑芬、程振明、 程淑惠、曹麗卿、曹麗月、曹東尼、曹東銘、曹亭亭、曹金 全、劉曹素花、彭曹素香、曹訓田、吳黃花、黃界堂、江黃 秀碧、曾黃月、黃建富、黃神龍、石紅客、藍凱潔、藍素月 、藍建煌、藍建國、藍素珍、藍素媛、林瑞珍、簡志興、簡 志易、簡汝佩、藍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藍環所有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44730 ,辦理繼承登記。⒋被告許清 良、詹陳純、陳善平、陳芋、陳滾、詹陳祝、陳準、陳秀菊 、許陳綢、許玉、許梅、許添福、陳許綿、許銀、許春桃、 許添佑、許實、許鄭絹、呂許鳳娥、許麗華、許麗雲、許素 甘、許進發、范陳雪娥、陳文相、陳鎮洲、陳鎮楠、陳雪櫻 、許春盛、陳許菩、許秋湘、許瑟寶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先 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89460 ,辦理繼承登 記。⒌被告陳許碧連、賴許碧月、許金成、許美玲、許碧算 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水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297675,辦理繼承登記。⒍被告許清喬、許韡馨、許樓 芳、許愛、許玉佩、許美玉、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 承人許黃金青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11928 ,辦理繼承登記。⒎被告李家維、李家豪等人應就被繼承人 許子成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11928 ,辦理 繼承登記。⒏被告詹許破、許簡桃英、許勝銘、許勝哲、許 勝記、許淑芬、許黃質、許建財、許玉娥、許玉省、許語喬 、許維安、許鏡文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許萬寶所有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85995 ,辦理繼承登記。⒐系爭土地 ,分割方法如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7 年11月23 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編號、面積、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