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02 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春李
吳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即盧欣怡
簡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十六頁「附表三」關於「繼承系統說明」欄之記載,就「長女劉春季」之部分應更正為「長女劉春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