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介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介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介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後,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9400 號函核 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