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24號
NTDM,109,審易,124,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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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于詩




選任辯護人 王士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于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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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