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強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39號
NTDM,108,附民,139,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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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廖婉琳


被   告  林永仁
       吳進億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標
       張雅嵐
被   告  林宇哲

法定代理人  林永承
       魏淑萍
被   告  許煒國

法定代理人  許硯棠
       林秀玫
被   告  陳祐廷


法定代理人  陳志濱
       劉芓妡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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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