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廖婉琳
被 告 林永仁
吳進億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標
張雅嵐
被 告 林宇哲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永承
魏淑萍
被 告 許煒國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硯棠
林秀玫
被 告 陳祐廷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濱
劉芓妡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