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9年度,121號
TTEV,109,東簡,121,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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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群菁
被   告 潘右銘
被   告 潘權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坐落臺東縣○○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 為被告潘右銘所有。而被告潘右銘目前尚結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400,042元及利息等債務,竟以於民國95年09月15日 贈與為登記原因,於95年10月18日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 予被告潘權亮,故被告潘右銘顯係蓄意脫產、詐害原告之債 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害及債權、第244條第4項回 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間就系爭土 地之贈與行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貳、按①「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項),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 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③「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 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④「前條撤銷 權,..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 。⑤「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 定,..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 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 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潘右銘就系爭 土地,既已於:95年09月15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95年10月 18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潘權亮在案(第19頁:該土地登記謄 本)。惟原告卻告遲至109年03月23日,始以: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4條第4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第 08頁:蓋用本院於當日收狀戳章之原告起訴狀),故原告在



起訴時,其撤銷權因罹於民法第245條所規定10年之除斥期 間,而已消滅在案。從而,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第07頁:裁判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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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