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司小調字,109年度,102號
TTEV,109,東司小調,102,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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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春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倘其欠缺無從補正,法院自應 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交通事故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3日 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故為強制調解案件。而相對人謝春 良已於108年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相對人業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此項欠缺無從補正, 依上開說明,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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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