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羅思旻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崇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27號
),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