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89號
TNEV,109,南簡補,189,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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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羅思旻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崇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27號
  ),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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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