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169號
TNEV,109,南簡補,169,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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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林德信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村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5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9年度南救字第2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
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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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