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林德信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村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5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9年度南救字第2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
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