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佳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4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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