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王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
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831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117,
196元為據,其餘請求亦與請求撤銷強制執行之經濟上目的同一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196元,應徵收第一審之裁判
費1,22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
1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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