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84號原 告 杜進福 住臺南市○○區○○路○段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南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411,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