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864號
TNEV,109,南簡,86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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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6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宜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雪燕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雪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7,3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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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