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紅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838號
TNEV,109,南簡,838,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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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38號
原   告 彭振杰
被   告 王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 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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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