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補字,109年度,2號
TNEV,109,南消小補,2,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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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邱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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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