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9年度,23號
TNEV,109,南救,23,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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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德信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金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法律扶助在案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9年度南簡補字第 169號返還借款卷宗核閱無訛,依原告之主張,非顯無勝訴 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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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