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95號
TNEV,109,南小補,195,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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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詮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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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