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詮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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