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晟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29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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