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代 理 人 林佳毅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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