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9年度,187號
TNEV,109,南小補,187,202006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代 理 人 林佳毅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