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調字,109年度,286號
TNEV,109,南司調,28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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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與相對人陳璡賢即陳自健、陳李秋、陳美華、陳志
雄、陳OO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璡賢即陳自健前向聲請人申請現金 卡、通信貸款消費使用,詎料未依約還款,迄尚欠新臺幣 2,027,609元其其利息未清償。聲請查得相對人陳璡賢即陳 自健之被繼承人留有不動產(臺南市○區○○段000○號建 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惟未向鈞院為拋棄 繼承之意思表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不動產 無償或有償登記與相對人陳OO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陳璡賢即陳自健、陳OO及其他有權繼承 之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登記予以塗銷,並按民法繼承 規定,將系爭不動產應繼分登記為相對人陳璡賢即陳自健, 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塗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 為陳璡賢即陳自健所有,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 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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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