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調字,109年度,236號
TNEV,109,南司調,23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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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振煌、吳文雄、吳俊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振煌(下稱吳振煌)積欠聲請人卡 債及貸款未為清償,然卻於民國103年3月19日將其繼承之高 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繼承所得權利範圍不詳, 前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先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文雄( 下稱吳文雄),再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俊逸( 下稱吳俊逸),為此聲請調解,請求㈠撤銷吳振煌、吳文雄 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㈡撤銷吳文雄、吳俊逸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協議及以贈 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㈢吳俊逸應將系爭不 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㈣吳文雄應 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吳文雄、吳俊逸公同共有等語。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塗銷吳振煌、吳文雄、吳俊逸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多次所 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而調解乃當事人 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與判決為法院對於 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 ,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故縱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 成立,亦不得據以撤銷吳振煌、吳文雄、吳俊逸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 屬不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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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