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340號
TNEV,108,南簡,1340,202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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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成文
      陳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成武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院108 年度南簡字第134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00 元【計算式:325,000 +325,000 =650,000 】,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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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