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154號
TNEV,108,南簡,1154,2020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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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蔡碩彥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目標:希望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在「契約 」的「期限內」,能履行契約內容的責任與義務,亦即保障 原告應享有的福利「權利」。由證明文件㈠可知,原告尚可 享有「優惠存款利息」新臺幣(下同)31萬6,065 元(即每 月16,635元×19個月)。
㈡、原告依據下述理由提起訴訟:
①、完成「行政程序」與「既定事實」。
②、民主社會制度之下,人類「行為運作」的「最高指導原則」 。
③、對「年金制度」的認同。
㈢、說明:
①、依證明文件㈡顯示,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提領生活 費50,000元,這時才發現原本的優惠存款,由「定期」項目 被移轉為「活期」。於是原告回原服務單位請教人事室,他 們說:要先跟被告溝通,若有困難,可請求法律解釋。②、原告於8 月10日提領10元,且與當時的被告接待人員「劉副 理」面談,劉副理答覆:會將原告的情形,向上級報告。③、原告於10月11日提領5 元,得知仍是維持原狀,再度與劉副 理面談,但他不表示任何意見。此時有位楊姓辦事員,她說 :銀行已經知道此事情。但沒有說明原因為何。④、原告於11月20日再度提領5 元,為了見到劉副理與楊辦事員 ,原告只好向櫃台員表達不悅,櫃台員說:可以傳達訊息, 且會要求劉副理表示意見。
⑤、原告希望通知劉副理出面與原告談話,幾分鐘後,櫃台員說 :劉副理很忙,必須接待「貴賓」,沒有時間會見原告,原 告只好在銀行大廳等候,發現劉副理坐在辦公位置批閱文件



,並無所謂「貴賓」可言。兩小時後,櫃台員說:他們的上 級是「蔡姓襄理,他們是依照「高層上級」命令執行公務 ,此時原告已感覺到,被告沒有誠意處理問題。⑥、原告坐在大廳等候與抱怨,有位穿便服(不是穿制服)的人 接近原告(註:此人是銀行客戶或是銀行職員,不詳),他 說:可能你的「退撫年金」超過樓地板(即32,160元),所 以優惠利率18%完全被取消,也沒有公告的9 %。⑦、108 年1 月22日,原告提領1,000 元好過年。本金110 萬9, 000 元,半年的利息是1,049 元。
⑧、108 年7 月10日,原告提領1,100 元,半年利息是1,106 元 。所以原告的利率遠低於活期存款。數據顯示,優存利率完 全取消,有可能被罰款,因活期存款的利率,低於一般民眾 的存款。更別說是定期存款。
⑨、上述情況可以調閱銀行大廳的監視器錄影,以資證明(銀行 大廳監視內容,依規定必須保存一年以上)。
㈣、再說明:
①、觀賞電視「探索頻道」Discovery 可以獲得許多新知識,此 頻道介紹美國政府之所以可以成為世界的領導地位,有其道 理。除了介紹自然科學、太空科技、軍事工業之外,也說明 「法律」保護美國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公平與正義」 。現在轉述兩例可供被告使用。
⑴、美國二次大戰英雄巴頓(Button)將軍,其戰績優越於麥克 阿瑟將軍,因經常利用職權,下達「自私」又「不合情理」 的命令,並且無理性的把稱「不服從」命令的部屬,其「行 為」類似於「江湖老大」兼「土包子」,被士兵提告,美國 政府之聯邦法院,判定「巴頓將軍」必須接受2 年的「感化 教育」並須經「考試及格」。若不及格,無限次重修。⑵、美國大富豪洛克菲勒,曾擔任一屆「副總統」,兩度參選總 統,但失算(非失敗),因惡質地協助自己與友人「逃漏稅 」,被美國嚴酷的稅務法律,判定「終身牢獄」(即無期徒 刑),坐監之時,必須日日誦讀「道德經」。歷任總統,均 不敢特赦之,因擔心引起民眾反感。於是借用「生病」保外 就醫,於西元2019年7 月初過世,享年89歲。②、107 年,本地有一則新聞,「國防部」為了27元的水費,竟 然告上「水利局」。有人說:國防部小題大作,浪費司法資 源。也有人說:是提供了很好的「示範」。這個新聞因此激 發了原告向被告提告的信心。
③、臺灣的921 大地震,臺北市中興大樓倒崩,造成20多人死亡 ,起因是當時的馬市長,接受「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 陳情案件。為了銀行門面的壯觀,更改大樓結構,但沒有執



行後續的補強工程,因為無受難者家屬的提告,馬市長與陳 情者,僅承擔「行政」責任,若有家屬提告,應該要與「車 禍過失」同罪。
④、107 年,花蓮火車站「普悠瑪」火車翻車事件,造成多人死 亡,懲處人員由鐵路局長到基層司機,其理由是:司機接受 「合情」但「不合理」的命令。為了不耽誤旅客時間,鎖住 安全系統進行超速行駛。所以由「命令階層」到「執行階層 」均需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違背「職業教育」的基 本精神,即「安全第一」。
⑤、國際新聞曾報導「東西德國」柏林圍牆射殺事件,當時的東 德警衛,執行「合法」的職責,射殺逃難者,「合理」且「 合情」的心態與身體。德國統一後,開槍的警衛,均被判4 年以上的徒刑,德國民眾到街頭歡呼:遲來的正義,終於到 了。
⑥、上述5 項說明現代的民主社會制度下,我們人類行為運作, 必須「遵守」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制度,被告亦須遵守之。由 於政府有財政困難,必須向「軍公教」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福利利率」,由18%降為9 %,為期2 年,以後與「一般民 眾」相同。政府的新政策已於107 年7 月開始實施。但政府 的新政策是經由政黨之間的「政治協商」與「立法院的決議 」所制定出來的,且透過媒體(即報紙、電視、網路)向社 會大眾「公告」。顯然,政府此一新政策,是具備法源基礎 的公信力。因此,終結18%的優存利率,政府的施政方針, 是採用「漸進」的溫和方式。然而,政府管轄下的「金融行 政機關」的被告,竟然執行「強迫」的激進手段。被告的「 立即」行為,表面上是「合理」,但實質上是「不合情」且 「不合法」,因為被告「未依法行政」。原告不知道,被告 的承辦人員完全取消優存利率,是接受高層上級的命令?其 上是「政府」、還是「總經理」、甚或「部長」,不得而知 ?若是政府,就應該遵守新政策;若是總機理或部長,顯然 動機不單純。
㈤、還有:
①、由於人類文明,先進國家的政府,為了照顧人民,在不同的 年齡層,建立起各層的「社會安全網」,例如:兒童福利教 育網、青少年安全防護網、老年人的「養老金網」。②、先進國家認為,以國家的力量至少可以建立起兩套「養老金 制度」,一者是以國家資源之「開發所得」之部分,輔助「 勞保或公保」制度,另一者是以國家「公權力」督促業主, 必須照顧其聘用人員,即「勞退或退撫」制度。更有些先進 國家,如英國、日本……鼓勵民眾購買「商業保險」,即使



在臺灣的普通民眾,在「大型」的民營事業工作,其「母」 公司,採用「公積金」(及另類的商業保險,兼信託投資) 。其「子」公司,才採用「勞保與勞退」。當此人再購買其 他的商業保險,退休時,就有4 筆以上的「養老金」。每條 「年金」均為「獨立事件」。
③、原告的雇主是「教育部」,原告之前是教職人員,所以原告 必須繳納「公保基金」與「退撫基金」兩筆年金,這兩筆年 金是「互為獨立」事件,不可以互相干擾。
④、有人說:因為原告的退撫年金超過樓地板(即32,160元), 所以優存利率要被取消(非政府公告的「分段取消」)。若 此觀念是被告的立場,被告會被批評為故意或是無知,不懂 年金制度?其「迷糊程度」將「公保基金」與「退撫基金」 混為一談,失去「年金制度」的價值與立法精神。⑤、原告提告後,若被告的立場依然不調整,有可能其他民眾購 買被告的商業保險,其所訂立的「契約」,隨時可被推翻, 因為被告有「毀約成功」的實績。反之,與被告有「債務往 來」的客戶,也可以不必負「法律責任」,因為瞬間的「不 滿意」,隨時可以推翻與被告所訂定的「契約」。㈥、原告提出辦法:
①、強迫取消優存利率的時程,已屆滿1 年,原告一而再地溝通 ,始終無效,被告之作業風格自大又固執,「不遵守」政 府的新政策,也「不理會」原告的訴求,原告只好回歸原點 ,追求「契約」的「法律精神」。
②、目前已無優存利率18%,但還保留9 %,依據契約的內容, 在「等值」的福利金之前提下,可轉換為9 %,38個月。③、原告之友人,略懂法律,他說:原告之案情,在金融界的觀 感上是「小兒科」的性質,提告時,不宜「勞師動眾」,若 被告不認同原告訴求,提出答辯狀即可,到時候依據答辯內 容,提出反駁,若被告認定必須在法庭公開辯論,他們將協 助此案例,提升為「公眾議題」,到時候會招募新聞記者與 銀行同業人員到法院共同聽講。進行公開辯論的結果,所產 生的「後遺症」,雙方自行處理與負責,不可麻煩法院代勞 ,也不可以互控對方惡意唆使「局外人」,以「打腫臉勢」 (即製造辯論正派場面之假象)、以「混淆視聽」影響法官 的判決,敬請被告勇於面對現實,誠實負責。
㈦、補說明:
①、原告原本要放棄「殘餘」福利金的訴求,但慎思之下,若原 告放棄,將損害原告的專業素養與道德良知,明知可為而不 為之。
②、被告的答辯狀充滿了「主管機關」的法條(codes )、辦法



(order )、總行的資訊(message )、統籌辦理、教育部 的行文,完全沒有被告的「主見」。可以原諒的是被告臺灣 銀行是國營事業,非民營事業,要完全奉命行政,不能有自 己的主張。但是原告是個人,不是行政機關,基於民主法治 的理念,原告有人權提出自己的訴願。被告的從業人員,雖 然知識份子甚多,但經過溝通、調解,再見到答辯狀,發現 他們的「科學素養」普遍低俗,其思考行為充滿了「封建」 觀念,有必要以「論文規格」寫反駁狀,以保護原告的權益 。同時要指導被告走正確的道路,不要被引導走歪斜的小徑 。被告作業系統合理的部分僅限於小細節,但是在大原則之 下,是「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漢字名詞」,在「 科學論述上」,比較不明確,例如:資產、資本、資源、資 金;法律、法令、法規、法辦,而「英文學名」則比較清晰 ,所以原告書狀會以中文與英文名詞夾雜使用。③、民主法治社會的立法精神,是「平民」與「政府官員」(非 政府)有紛爭時,其「心理建設」是:「兩害相權,平民取 其輕,政府取其重」、「兩利相權,平民取其重,政府取其 輕」。所以有寧可縱放千百人,不可錯殺一人之論述,然而 「封建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再保護「統治集團」的「既得利 益」,在資產asset 沒有增加之下,將犧牲大眾的利益,其 心理建設是:「兩害相權,政府取其輕,平民取其重。兩利 相權,政府取其重,平民取其輕」。但是封建思維,也可以 潛伏在「民主社會制度」之內,即故意製造「行政缺陷」與 「法律漏洞」。其結果是:「寧可自肥數人,不可分享千萬 人」。
④、由被告的答辯狀可知:利率9 %,期限2 年,母金卻為「零 」,所以原告有疑問。或者是,被告「毀約」,利息是「零 」,當然原告有疑問。如果是用立法院決議文,亦即利率9 %、期限2 年半、沒有母金是「零」的約定,則原告雖不滿 意,但可接受(o .k .)。原告願意接受「立法院決議文」 ,被告亦應「比照辦理」。
⑤、暫時不論「法律位階」,即「??」→o .k .(Double-Que stion is o .k . );然而{o .k . o .k . }→no o .k . =???=Triple ques . =Heavy ques .,亦即雙重「 可接受」,就成為「不可接受」。這就是「三重」疑問(嚴 重的疑問)。
㈧、又說明:
①、原告要簡介一下原告的工作過程,原告普通高中畢業後,順 利就讀普通大學,修習「機械工程系」,因當時尚未有「家 用」電腦與「手掌計算機」,學習「理工」的學生,必須學



習「拉」計算尺,計算尺的「計算威力」是99乘法的數百倍 ,但略有誤差,就以「安全係數」補正之。原告利用計算尺 的威力,第一站的工作,是「國泰企業」之「經算師」的儲 備人員,工作時,同時接受「職業教育」的訓練,以建立起 「會計、統計、經濟、財稅」的「入門知識」,時間約2 年 。但是這份工作不符合原告的基礎教育(即機械),所以離 職轉近臺南歸仁三星五金機械公司擔任機械設計員(engine er),因被嫌棄「設計能力不足」,被調離設計部門,轉入 現場,從事機械操作員(operator),最後以「鐵工」的身 分離職,工作時間亦約2 年。原告擔任操作員,也學會如何 操作「工作母機」。有一日在報紙廣告版中,見到省立高雄 工專徵求「實習教師」啟事,資格是:大學機械系畢業,有 2 年以上的實務經驗,甄試合格後,再口試,名額僅1 人, 當時原告認為機會太小,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應徵,真沒有想 到考試科目竟是車床操作的手藝技術,應考的27名之中,僅 有原告1 人會操作車床,所以沒有口試,順利就當起實習教 師了(身份是助教)。原告上班的第一日,人事主任說:你 可以上班,幫助校長,解決人事困擾的問題。
②、由於原告的「機械學理」教育尚稱良好,有機會通過教育部 的公費(師資)考試,進入「臺灣科技大學」機械碩士班研 習機械原理。畢業後,再回學校擔任「講師」,須上台講課 ,因基礎學理的課程,早已被其他教師所擁有,原告只好接 受尖酸又複雜、不易理解的課程,例如:放電加工學、切削 刀具學、金屬成型學…。這些課程,全是選修。學校是「工 程教育」系統,有一門課程「工程經濟學」(Engineering Economics ),在美國是「必修課程」,但在臺灣,因不容 易找到有意願且合適的教師,雖是選修,但從未開課。原告 雖略通會計、統計與經濟,憑著教學相長的理念,自願開課 。此門課程,比較適合社會人士,所以在假日班(週六、日 )開課。剛開始學員的年齡大多介於40至60歲(大原告10至 20歲),而且學員的社會地位普遍較高(有立法委員、高雄 市議員、一銀、土銀在職與退休經理,造船廠副總經理、國 豊木業經理、205 兵工廠所長、主任…)。原告還記得在旗 尾山上,有坐大廟宮之主持人,當時原告才30餘歲,此人已 80多歲,也很用心上課,若此人現今尚存活,年齡已超過11 5 歲。由於學員的社會地位相當成熟,原告便尋找機會,私 下訪問服務處,與他們溝通談話,交換知識,也獲取到「不 宜公開」的非常態性知識。工程經濟學之內容是「個體經濟 」、「總體經濟」、「財經法規」的整合知識。李登輝先生 擔任「總統」時,指示教育部做「工商普查」,原告79年很



榮幸的獲得教育部的教學優良教師之獎狀與高額獎金。教育 部是以公文方式,授予原告獎狀。獎狀附註公文字號表示慎 重,也證明原告的教學成果,是受社會肯定的。③、經濟運作,必須配合「法律」與「政治」,原告發現政府官 員,對於「軍公教」退休人員之「年金改革」之「運作過程 」有毛病時,若不提告,將失去職業道德。若能提告,可以 追回「殘餘福利金」,同時為與原告有「相同處境」的人們 請命。原告與「同性質」的人們,若能同時追回「殘餘福利 金」,基於「經濟共同體」的理念,其傷害程度是「微微微 」 (學名micro-micro and micro )地影響「非同性質」 的多數人,主因是臺灣近乎無外債,又擁有大量「外匯」存 量,目前在世界排名第4 名(第一名是日本、第二名是中國 、第三名是美國),若考慮「人口」比率,臺灣是第一名( 註:外匯的實質解釋,是國際貿易之下的「多餘」閒錢)。 但多數人(包含政府官員的解釋是):政府代管民營事業所 賺到的外國資金,感覺有道理,但沒有說出「重點」。代管 的「手續費」、「保管費」,是非常微薄,不需要考慮,但 是資金的時間價值(學名:time value)即利息,是有意義 的項目,因閒錢可以放款給其他國家(造成他們的外債), 近日內,美元利率上漲,臺灣的中央銀行,其他民營銀行、 保險公司,均獲其利;若是個人,是要購買「美元」才能分 享其利。據原告所知,臺灣的大部分人口,是沒有美元「外 匯」所製造的「利息」,大部分是由政府與財團分享之,大 部分人口是沒有分享到的。全世界,臺灣與日本之外債,非 常微薄,近乎「零」,美國有輕微外債,國際資金的運作, 是「大型民營事業」的放大版,台塑、台積電是賺錢的事業 ,必須配合政策,象徵性的「微貸款」,因為利益大餅,不 能完全獨吞,至少要分享其他人「聞到味道」。所以臺灣、 日本、美國有大量外匯、微外債,被國際評定為「健康的經 濟實體」,但是中國政府有大量的外匯,也有大量外債(利 息收入≒利息支出),中國的外債主因是國內的基礎建設, 發展太快,有「揠苗助長」的現象。依據電視探索頻道的播 放,大多介紹長江大壩工程巨大,是工程奇蹟,周邊風景美 麗,最近出現「彎曲」的現象。俄羅斯的水利專家,評估是 可以修補。但修補經費大幅超過「建設」費用,其「經濟效 益」可能是負值,所以中國不是健康的經濟體。④、前篇書狀提起政府有財政困難的問題,必須逐漸取消軍公教 退休人員的優惠利率。但臺灣政府有外匯、微外債,何來的 「財政困難」問題?這是政治人物迷惑一般民眾的用語。財 政困難的正確觀念,是政府稅收,含其他開發所得,少於政



府的支出,所造成的資金運轉口,補缺口(即內債)。臺灣 內債的程度,與其他民主先進國家做比較,算是低級(輕微 ),排名後段班。內債嚴重國家,目前第一名是日本、第二 名是美國,表示日本與美國,對人民而言,是負責任的國家 。共產國家與獨裁國家沒有內債問題。若有資金缺口,不必 公告,提高發行量,補足之。何以日本是全世界最嚴重的內 債國,前因是二次大戰,陣亡士兵的家屬撫卹;後因是國會 議員(多數是「政客」)保護自己與所提拔的企業家,其擁 有的日幣與「信用資產」不會貶值。全力阻擋政府的「量化 寬鬆」(Quantity Develope )的政策(policy)。所謂量 化寬鬆,就是國家的固定資產,沒有增加開發為「流動資產 」(兩者均為「有形之物」),但其「信用資產」(無形概 念)及現金與債券卻增加。臺灣的政客,配合美國政客,均 以「邏輯誤導」的名詞,美化「經濟認識」不清的多數人口 「信用擴張」的結果,是傾向於「無信用」,非「有信用」 。「民主法治國家」,量化寬鬆是必須宣告。美國布希總統 ,進行有史以來的第三次量化寬鬆(他們的歷史,何時開始 ,不詳),從電視畫面,可以看出來,其慎重的態度,超越 二次大戰,美國羅斯福總統,對日本宣戰的影像,布希總統 站在講台前,雙膝略彎(半跪狀態)、高舉雙手(類似投降 ),其含意是向全國人民與債主表示「對不起」。國會議員 全體離席,站在講台後舉大拇指,表示「讚」,表示全力支 持。「寬鬆」的結果:利率上升(高於臺灣),物價上漲( 上漲率低於臺灣的房地產)。使內國債的排名,由第一名降 為第二名,僅次於日本。原告認識經濟運作的道理後,臺灣 進行一次有公告的「量化寬鬆」,即「金融改革」(更優雅 的「迷糊名詞」),由電視畫面得知,當時陳總統在府內走 道類似散步,隨從很少,輕鬆愉快向記者宣布「金融改革」 。試問:有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背書」嗎?認識「政治與 金融運作」的道理,都知道誰是「受害者」,誰是「得利者 」,誰是「問題解決者」。有因未必有果,但有果必有因, 因果互動,必須程序與時間耽誤(time delay),陳總統種 的音,由後續馬總統蔡總統來結果。跡象顯示,近20年來 ,受薪民眾加薪很少,外貿順差增加量也少,物價上漲率高 於利率,但房地產的價格卻大幅上漲,其資金流通的「動能 」,來自何方?原告逐漸相信民俗用語:「人在做,天在看 」。
⑤、瞭解「經濟與政治」運作,就可以擴知「國際運作的非常態 結果」。例如:二次大戰,同樣是戰敗國的日本與德國,其 命運非常不同,德國的納粹頭子「希特勒」屍骨無存,國家



四分五裂,然而日本的昭和天皇,壽終正寢,享年87歲。其 帝位傳給兒子「明仁天皇」,於西元2019年還可以在世退位 ,帝位傳給其其兒子(即孫子),國家領土完整,僅無條件 放棄殖民地與戰領地,同樣的情形,在臺灣的政治界也發生 過。即同樣的行為、命運「略有不同」。宋主席以罰款方式 解決問題,目前還可以被推舉,再選總統,但是陳前總統尚 在服刑中,問題未解決,但可以活潑愉快地保外就醫(這就 是「美國精神」)。
⑥、「金融改革」與「年金改革」不僅是懂漢字的外國人無法理 解,就是「國學素養」,良好的本地人若不具備經濟運作的 原理,也難以區分兩名詞的異同。
⒈迷糊之處:「金融改革」是立即(quickly )幾近且「明確 開放」的增加「貨幣供應」。而「年金改革」是緩慢(slow ly)且「不明確緊縮」的增加「供應量」。
⒉不同之處:「金融改革」,「表面上」補助政府的資金缺口 ,「實質上」補助財團「炒作土地」的資金缺口(即垃圾土 地的呆帳)。據友人所述,政府購買太多的「私有垃圾地」 所獲得資金,轉而炒作「黃金地」,造成近20年來,房地產 價格飛漲,而年金改革主要目標,是減少「軍公教」的退休 福利金。
⒊相同之處:兩者均需政府補助,但「金融改革」所釋放的「 數量」,未見到「公告」。合理的懷疑,是年金改革數倍甚 或數十百倍,兩者有需要如此大的差別待遇嗎?極度分配不 均。
⑦、孔子說:「不患寡,患不均」,此語之意:不要擔心貧窮, 要擔心不公平,是安慰當時的政治人物。2500年前,人類的 生活條件、資源普遍不足,希望人民「苦中求樂」。現今, 少數人配合「科技與機械的力量」,即可創造多數資源,目 前以達資源過剩的情形,所以現代的經濟理念是「患不寡, 且患不均」。俗語說:「窮人無產爭,富人有產爭」。推廣 到:國家貧困,人民緊束褲;國家富有,人民「爭」分有← 臺灣有此條件。原告爭取殘餘福利金,不是生活有困難,而 是「政治人物」配合「投機人物」進行「飽中求更飽」,輕 忽「略有不飽」的「分配不均」。
⑧、原告先天「學機械」,後天「學經濟」,老年時,為了告狀 ,必須學法律。從電視探索頻道所得到的資訊,配合與友人 談話的經驗,原告非常欣賞「美國精神」。
⒈建立檔案解密期,要把秘密資料公開給後續人類瞭解歷史真 相,促使人類文明的進步。
⒉建立法律追訴期,有本事逃過法律裁判,表示國家的司法力



量輸給罪犯,從而調整「司法力量」。
⒊建立犯人管理犯人制度,因為正常人管理犯人是困難之事, 其心理略有不同,好讓他們行成「國中國」,如同清朝末期 「紫禁城」(註:原告有「協助成功」的案例)。 ⒋「盜印貨幣者」與「貪污者」,給予支持與鼓勵,從而瞭解 人性,建立起更嚴謹、更符合人性的法律制度網(即法律規 範)。
⑨、與本訴求有關係的第⒋點說明。貪污與盜印貨幣,在東方文 化是重罪,中國政府是以「唯一死刑」且公開執行盜印人民 幣者,以達成殺雞儆猴的效果,但是效果不良。因為當時的 人民幣容易偽造,不易區分。但是「美國的法律精神」之思 考模式,完全相反。美國是民主法治的社會,認為封建制度 之下的獨裁者,就是最大尾的貪污者,也是「既得利益」的 領導者。民間的貪污與盜印,算是小兒科,其惡質行為,不 如放火、搶劫殺人。僅是道德犯罪,無刑責,應給予「感化 教育」,以發揮功能。
⑩、其「感化教育」的內容,與前篇「訴狀」內容剛好相反。巴 頓(Botton)將軍是「學生」的身份,必須考試及格。貪污 與盜印貨幣者,是「教師」的身份,必須「開班授課」,政 府還必須給予「鐘點費」。
⒈Case1:若被教育的學生,做不出「合格」的偽幣,表示老 師有「技術保留」,繼續開班上課,直到學生得到真傳,製 造出「合格偽幣」,由此過程,政府才可以找出(發現)印 製貨幣的「技術缺口」,避免以後被人民突破。所以現今的 我們,到銀行或郵局,存放款時所提的現金,均需經過點鈔 機的判讀,這就是「美國法律精神」配合「科技發展」的成 果。二次大戰以後,美國本土僅有三件成功的案例,均在電 視頻道播放,原告也觀賞其過程,雖然機械素養不錯的原告 ,也無能力偽造。
⒉Case2:若被教育的學生還是無能為力貪污,表示老師有「 無形」的功力無法傳授,如「公關」技術、「暗渡陳倉」技 術【不傳知「法律漏洞與行動缺陷」】。因為有本事貪污, 雖是「一人」領導,但必須「集團」運作。領導者是聰明、 有智慧、有權力、有機會、有人際關係、有擔當、能穿越法 律漏洞,最後還要有能力當「駭客」真是人間奇才。貪污成 功者,在美國人民心目中是英雄角色,其威望程度,超越「 明星運動員」。但是美國也有「約束」的法律,及貪污者要 誠實施報貪污所得,必須繳「所得稅」。前篇訴狀提起諾克 菲勒先生的生平,既然是大富豪,為何需要貪污呢?主因是 為了第三次總統競選作鋪路、做人情,幫助友人集團,集體



貪污,敗在「無能力」當「駭客」。粗劣簡單的邏輯即可知 :「貪污集團」不可能是「合格」的公司行號,所以無法以 「公司名號」報稅,「貪污所得」必須分散到「個人」報稅 。由電腦資料作比對,約略可知道「貪污者」如何穿越法律 漏洞,進而改善行政程序。貪污所得,即「傭金」。⑪、法律規範,不是約束「個人行為」而是約束「法律行為」, 即全體人類行為。俗話說: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表 示法律有漏洞。法律漏洞,如同生物學的基因缺陷,單一修 補,是困難且重大的工程,必須藉助「互補原理」。例如: 正常人類的夫妻,均有「隱性」的基因缺陷,其下一代的兒 女,基因缺陷會在相同位置重疊,以顯性表現(即低能的下 一代)。為避免法律漏洞成為「顯性」,所以制訂「法律規 範」。即制訂不同的「法條位階」與「法院位階」。法條位 階的高低順序,盡量配合科學精神,避免封建思維與森林法 則。下圖表述,是原告參閱書籍、電視資訊與友人談話的心 得,無「單獨文獻」資料。若被告公司認為不合法,請指出 ,原告願意接受「敗訴」,若「無法」指出,請接受原告訴 求。
⑫、法律位階與科學精神之類比互動:
⒈註㈠:黑社會組織亦有其內規(即他們的法律),可以完全 反制「科學精神」的「法律位階」,例如:收取規費,可高 於政府的稅收,不服從者,被刑罰。
⒉註㈡:「封建社會」與「民主社會」,其法律位階,不同之 處,在於「政令」可高於「政策」,且「內規與辦法」亦可 高於「政令」。例如:近日內,香港民眾上街頭,鬧翻天, 主因是政令(送中審判),高於政策(一國兩制)。例如: 目前被告公司的作業風格(答辯狀之附件㈠、㈡、㈢)屬於 「定義」的性質,其法律位階竟然可高於「準則」,亦即高 於「立法院決議文」。
⒊註㈢:一般而言,「低」與「高」兩位接相牴觸,低階將失 效,亦可能觸犯刑責,但是受害者,可以選擇有利的位階, 不一定「高低」。「得利者」,一定要遵守高階(互惠大眾 )。例如:美國的稅務法律,其位階已達到「定理」(prin ciple )之程度。美國的「賠補法律」,也是「定理」程度 ,臺灣塑膠公司,於5 年前,因美國不當得利,判賠100 億 美元(即3,000 億元,相當於臺灣全年總預算的1 /4 )。 台塑也認賠了(10年分攤,換取生產權利)。⑬、被告持有「中低級」法律位階的「定義」,當作「擋箭牌」 ,自己又「不做功課」,防衛能力自然薄弱。原告拿到的是 「中高級」法律位階的「準則」,當作「武器」,又充分「



練功」,發揮武器功能。原告的武器,足以穿破被告的擋箭 牌。原告的疑問有,⒈教育部與被告總行之承辦員有混水摸 魚之疑問。⒉教育部與財政部之作業有互通鬼神之疑問。⒊ 教育部與財政部「政府官員」有五鬼搬運之疑問。⑭、依據「立法院」決議文可知:優存利率(9 %/年),有母 金的30個月期,時間發生點,是107 年7 月1 日,介於「契 約」期限之內(即107 年2 月1 日至109 年2 月1 日)。契 約期滿的「續約」,主決權在銀行的內規(Inner codes ) 。契約進行中的「毀約」,尚無明確的「法條」處理之。一 般採用商業準則(Commercial Critism),即雙方各退讓一 半。前篇訴狀的38個月期,其中間性質(38+30)÷2 =34 個月。必須考慮時間延誤(Time Delay)所產生的「利息」 ,由107 年7 月1 日算起,再加上「司法作業」之時程,粗 略採計「兩年」的時間延誤。依據台銀的公告「基本利率」 :2.686 %/年,2 年的(2.686 %/年),相當於(9 % /年)的7 個月。所以合法+合理=34+7 =41(月期)。 「當事者」不宜「自我合情」,必須由「外人」感覺之。原 告建議「法院」採用「自由心證」(Free Definition )。 若認為「合法」「合理」的部分,已「反應出來」,「合情 」不適合「重覆計算」,所以追加零個月期。
⑮、若認為原告指導被告走正確的道路有功勞,應該給予指導費 ,原告的身份是「副教授」退休,故依據教育部的標準「酬 傭」,約16個月,所以:合法+合理+合情=34+7 +(0 至16)個月=41至57個月。
㈨、原告提出的辦法:
①、結論㈠:被告是國營事業,非民營事業,原告任於公職,亦 非民營事業員工,所以原告與被告有「平行」的「法律地位 」,均有共同的最高督導機關,亦即均需接受立法院的決議 。
②、結論㈡:被告所提示的被證㈠、㈡、㈢,均屬次階督導機關 的「約定」與「辦法」。當次階的行政命令(Order and Co des )與高階的命令(Command and Policy)互牴觸時,低 階命令將完全失效。而且低階命令,僅表明「時間發生點」 而沒有表明「既往的時效性」。
③、結論㈢:被告欠缺「時間概念」(Time Concept)既然與原 告訂立「契約」,「契約」是有「時效性」在「時效內」, 變更契約「內容」,均須雙方認同。當然不可以受到次接命 令而有所變更。若被告公司固執地接受低階命令,其行為模 式類似於前篇書狀所述的花蓮火車站翻車事件,主因是:司 機接受「合情」但不「合理」的命令,已有「結果」,但被



告公司的「結果」,目前是「無法預測」。
④、結論㈣:若被告堅持「毀約」,套用「江湖術語」,怎能拿 「雞毛」當「令箭」呢?被告的「雞毛」就是「內規、辦法 」。被告的「令箭」就是「毀約」。此句話是有趣味、有道 理的形容詞,是描述政府官員欺詐老百姓的手法,或是職等 低階人士,超越職權,擔當大任務,或是由武功的武夫,挑 戰大武台。
⑤、結論㈤:懇請法院督促被告不要凡事依規定辦理,被告所提 的規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嗎?現今是民主社會,已非封 建社會。
⑥、結論㈥:被告不再提答辯狀,表示接受原告之訴求,即有母 金計息的年利率9 %,為期41個月以上(上限是57個月)。㈩、其他:
①、西方國家(美國、英國、丹麥、瑞典…)之漢學家,研究中 國古典文明(是受欣賞)可惜沒有進步,認為「西遊記」小 說是一本優質的「社會心理學」,美國大學教育將西遊記的 部分內容,列入社會學系、政治學系,甚至經濟與法律學系 的,可接受的參考文獻(Reference )。但不宜當作「教科 書」(Textbook),因其內容包含怪力亂神、吃人肉,與無 理性的絕對服從,造成千萬人於二次大戰死亡,包含花蓮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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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