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10號
原 告 石瑟昭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大傳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鴻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具
狀追加房屋傾斜之損害賠償,並擴張請求金額為1,523,359元,
,原告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3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6,147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3,16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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